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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换发新版收费许可证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7 生效日期: 2002-12-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2]1403号

 各地、州、市计委,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收费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和原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8]12号文件关于收费许可证每五年换发一次的规定,决定结合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新版《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合法收费的凭证,也是政府实施收费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和治理乱收费的有效形式和措施。这次换发收费许可证,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收费管理,巩固“清费治乱减负”成果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有关单位要予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本单位加强依法行政,治理乱收费的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收费许可证换证和年度审验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2]112号)规定,结合亮证收费,对收费单位在2003年底前建立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要求。
  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滇单位要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执收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和年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通知和督促所属各收费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和办理换证相关手续。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换证和年审工作的领导,做好安排与部署,及时协调和解决换证和年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抽调政策水平高、业务熟、工作细致、作风踏实、责任心强的干部到换证和年审第一线工作;要加强对收费单位执收人员的培训,组织执收人员认真学习收费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提高依法收费的自觉性,确保换证和年审工作按期保质完成。

  二、换发收费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一)凡持有《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手续并换领新证。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或经批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以及经批准实施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仍实行一点一证管理,由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申请办理。需要对下属收费点增发副本的,由持正本的收费单位统一申请办理。
  (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全省统一在2003年3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属省级管理核发的《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执收单位应于200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到省计委办理换证手续;属地、州、市管理核发的《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换证工作,由各地、州、市计委根据本地区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必须于2003年7月底以前完成。
  (三)收费许可证的换证工作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相结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办法》规定的审验内容、要求、程序和纪律,认真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对年审合格的方可换发新版《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属省级管理核发的《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其换发新证工作要在对执收单位执行收费政策情况进行审验的基础上进行。执收单位应对近年来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的自审自查,写出书面总结(包括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上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持原《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收费情况工作总结,收费票据存根(2002年度连号票据4至5本),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市场准入的相关材料到发证机关参加审验,对审验合格的给予办理换证及相关手续。
  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中是否要结合执收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验,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收费单位的收费资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进行认真审核。对己不具备收费资格的单位,要及时注销收费许可证;对未经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省计委(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填写上证;对己降低的收费标准,必须按降低后的标准填写上证。严禁通过上证将不合法收费合法化对授权各地制定的收费标准,上证时要将其核定收费标准的有权机关名称和文号与省级以上有权机关的名称和审批收费标准的文号一并填写上证,否则将视为不合法收费;对不按时参加收费许可证审验和换证而继续使用旧证收费的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收费许可证只能由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准翻印。收费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省计委负责中央驻昆收费单位和省属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审验和核发工作;各地、州、市计委负责中央和省级单位驻各地、州、市收费单位和地、州、市属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审验和核发工作;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审验和核发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换发新版收费许可证时,要收回并注销以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包括正、副本),对注销及积存未颁发的旧版收费许可证要集中统一销毁。
  (六)各地要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和收费许可证公告上报工作。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总结及换证工作情况,应于2003年8月底前上报我委。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为适应机构改革和亮证收费需要,加快收费许可证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进程,在总结以往收费许可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收费许可证的版式、行业编码、正副本规格等进行了调整,对制证机关、发证机关收费管理印章作了变动。新版《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正本规格为39.9×26.2厘米、副本规格为54×39厘米,版面见附件一、二。
  (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除新办、重大变更、污损、遗失补发外,原则上每五年换发一次;《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办理临时性收费许可证除外)。
  (三)新版《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4]131号和省财政厅云财综[1998]84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在开展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时,不再收取审验费。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人员岗位合格证》的核发、换证工作应结合对收费单位执收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进行。其最终收费标准按云财综字[2002]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为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全省收费许可证管理的统一、规范。新版收费许可证的具体填制操作办法(含行业编码、印章名称及规格)由省计委另文下达各地、州、市计委。
  各地在换证和年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一、《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版面(略)
  二、《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版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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