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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从教师超编的川区市、县(区)选派教师对口支援南部山区基层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3 生效日期: 2003-10-13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3]1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从教师超编的川区市、县(区)选派教师对口支援南部山区基层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2003-2005学年支教教师选派名额计划表(略)
  2.支教教师登记表(略)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从教师超编的川区市、县(区)选派教师对口支援南部山区基层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改善南部山区基础教育相对落后的局面,自治区决定从2003年8月至2006年7月三学年,每年从教师超编的川区市、县(区)选派1000名教师到南部山区八县(区)和红寺堡开发区中小学开展支教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区教育大会精神,把支教工作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推动南部山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从2003年秋季新学年开始,自治区每学年从教师超编的川区市、县(区)选派1000名教师到南部山区八县(区)和红寺堡开发区的农村中小学开展定期支教活动。通过教师支教活动,加快推进山区八县(区)和红寺堡开发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切实改变山区教育、的落后面貌。此项活动期限暂定为三学年(2003年8月至2006年7月)。
  三、实施办法
  (一)银川市直学校、银川西夏区对口支援西吉县;银川兴庆区、贺兰县对口支援海原县;银川金风区、永宁县对口支援泾源县;石嘴山市直学校、大武口区对口支援原州区;石嘴山区、平罗县对口支援彭阳县;吴忠市直学校、青铜峡市对口支援隆德县;中宁县、中卫县对口支援同心县;灵武市、利通区对口支援盐池县;惠农具对口支援红寺堡开发区。
  (二)各支援市、县(区)每学年根据自治区分配的名额,选派教师到对口受援县开展支教活动,每期为一学年,定期轮换。支教方式以任教为主,并根据所在农村中小学实际,通过上示范课、个别辅导、举办讲座、巡回讲学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师培训,协助学区和学校开展教科研活动。
  (三)各支援市、县(区)要选派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师德、师风良好,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和教科研能力的教师承担支教任务。选派教师年龄应在45岁以下。
  (四)各受援县(区)要根据本地教育工作实际,以义务教育阶段相对薄弱学校为重点,本着易于管理、方便工作和生活的原则,以2-4人为一组(女教师至少2人以上为一组,安排到交通相对方便的行政村小学或乡镇中小学),把支教教师分组安排到乡村中小学工作。
  (五)各支援市、县(区)和派出支教教师的学校,可根据本地区和学校实际,采取无偿提供闲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组织师生自愿为受援学校贫困学生捐赠多余的文具和衣物等方式和受援学校开展内容丰富的支教活动。
  四、有关政策
  (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规定:“实行城镇教师定期到农村中小学服务制度,各地要结合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川区城镇中小学超编教师到山区农村中小学任教,并将其作为教师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其身份和工作关系隶属原单位不变,接受受援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支教中,参加支教学校的各项活动,遵守支教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教满一年后,由支教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德、能、勤、绩对其一年的工作做出鉴定,交由派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其基本工资由派出市、县(区)按原渠道发放,补贴、补助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四)各受援市、县(区)要做好支教教师的生活和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解决好生活、工作中的困难。
  (五)凡支教工作满一学年的教师,在评聘或晋升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并可适当放宽相应教师职务规定的任职资格年限的限制。凡在支教期间被受援学校和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的教师,其在原派出学校当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中应相应评为优秀,不占原学校的名额。同时,今后在推荐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自治区每学年按支教教师的一定比例,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支教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五、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保证这项活动的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
  (二)各支援市、县(区)要按照要求,在保证选派教师质量的同时,选派相应的管理人员,协助管理本市、县(区)的支教教师,协调与受援学校的关系,并鼓励支教教师学习贫困地区教师艰苦奋斗的精神和朴实无华的工作作风,为贫困地区的教育发展做出贡献。同时,要切实关心支教教师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好实际困难。对组织贯彻落实不力的市、县(区)利有关部门,要追究有关负责同志的责任。
  (三)各受援县(区)要做好支教教师工作、生活方面的组织安排工作,重视发挥支教教师的作用,教育当地教师学习支教教师无私奉献的精神和教育教学及管理经验。教育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支教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有关服务工作。
  (四)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此项支教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组织部、人事厅、编办、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支教教师的组织选派及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自治区教育厅师资处、自治区支教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支援市、县(区)于每年9月3日前将支教教师名单报自治区支教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0日前支教教师到达受援县。

自治区教育厅
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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