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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举报偷税案件有功人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0 生效日期: 1995-09-20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协税护税,打击偷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公民举报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各种偷税案件,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的,均适用本规定。
  匿名举报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已离、退休的税务人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偷税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涉嫌或参与所举报偷税案件的举报人,不予奖励。但在处理该案时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公民举报偷税案件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具体工作由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实施。
  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受理、查处、奖励举报偷税案件的各种制度。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和面谈等形式举报。举报时应当向受理偷税案件的地方税务机关讲明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如二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讲明各自的上述情况,以备查验。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举报案件和奖励举报人时,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保证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等情况不被泄露。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查实被举报人确属偷税行为后,应当在该案结案后10日内按本规定,确定应当奖励的举报人和奖励金额。


    第八条   同一偷税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如二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为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税务机关受理举报案件的登记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二人以上(含二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案进行奖励,由联名者统一签字领取奖金。


    第十条   奖励举报人的奖金,根据被举报案件追缴税款额度的大小确定:
  (一)追缴税款1万元以下,在1000元以内发给奖金;
  (二)追缴税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1000元至3000元;
  (三)追缴税款3万元以上(含3万元)6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3000元至6000元;
  (四)追缴税款6万元以上(含6万元)10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6000元至1万元;
  (五)追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1万元至3万元;
  (六)追缴税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在追缴税款的10%以内给予适当奖励,但最高奖金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人的奖金,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拨付。


    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决定奖励举报人及奖励金额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本人。如奖励的举报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分别通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6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到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领奖,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签署本人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号码,经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主管领导确认后,即发给奖金。
  奖金收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奖励举报人时,应严格核实,防止奖金被骗取。因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奖金被骗取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以非法手段骗取奖金的,应依法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对泄露举报人的税务机关通报批评,并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因举报偷税案件受到打击报复的,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举报地方税种的纳税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以及举报纳税人骗取地方税种的减税、免税和退税行为,并查实的,可参照本规定奖励举报人。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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