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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1 生效日期: 2003-09-11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3]1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好我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城乡关系、法制建设、政府职能及人们的生存环境、人口流动等方面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国务院颁布了《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颁布了《实施细则》。《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爱护,是党和政府为困难群众解忧愁、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我区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经济基础相对薄弱,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城市贫困人口不断增加,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将会日益突出。《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为解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维护我区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强我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我区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重大意义,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坚定信心,克服困难,解决难点,切实把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作为我区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好、落实好。

  二、准确把握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要求
  贯彻落实《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事关特殊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并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要求。
  (一)明确救助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对自愿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对象,要及时给予救助;对放弃救助自愿离开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限制。同时,要坚决杜绝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和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明确救助对象。救助对象的确定是开展救助工作的关键和难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通过询问了解个人消沉、与其家属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等方式,对求助人员进行认真甄别。对那些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且正在以乞讨度日的城市流浪人员,要积极给予救助。在实际工作中要绝对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应该救助的由于不负责任没有获得救助;二是不该救助的由于工作疏漏反而得到救助。
  (三)明确救助责任。政府、社会、家庭三者责任的有机结合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共同特性,也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性救助必须遵守的原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只能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的最终出路是回到当地、回归家庭。各级政府作为救助工作中的主体,要对那些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予以妥善安置;受助人员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尽职尽责,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扯皮。各级政府在依法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出义务工等多种方式支持救助管理工作;要教育受助人员的亲属或其它监护人依法履行赡养、抚养的义务,对遗弃抚养赡养对象、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明确救助内容。《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了五项基本救助内容,即给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性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受助人员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提供乘车凭证。各地要严格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根据受助人员不同情况准确确定救助的内容和方式。同时,应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及居民生活的状况,因地制宜地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五)加强受助人员的管理。对受助人员既要进行救助,又要进行管理,救助是目的、管理是保障,这是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问题。各地要加快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完善工作程序,让应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要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受助人员进行管理,要教育所有受助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站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财务,不得干扰救助管理工作.不得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对少数违法违纪受助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严重违法乱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当前的救助管理工作
  (一)强化政府领导。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刻认识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这次变化和改革可能对城市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秩序乃至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要切实将贯彻落实《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具体的安排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自治区将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要根据《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开展对工作人员培训等基础性工作,尽快实现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角色的转变,确保新老办法衔接期间的救助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自治区民政、财政、编办、公安和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我区实际,尽快制定出我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面的行政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确定救助标准,筹措救助经费,核定救助机构和编制等。
  (三)增进区域合作。流浪乞讨行为具有跨区域的特点。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相互合作,是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特点,也是保障救助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合作,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流入地要克服区域观念,切实承担起救助经费保障及对特殊困难人员安置等责任;流出地要克服消极推诿的思想,及时接回特殊困难人员,解决返家人员的生产生活困难,并对遗弃家人导致流浪乞讨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特别是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承担起区域间协调合作的具体工作,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形成良好的协调配合机制。
  (四)加强救助管理工作机构建设。建立救助工作机构是实施救助工作的根本保证。由原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管理站的,要尽快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的基本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组织学习《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精神,建立健全救助管理站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档案管理等多项规章制度。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编办要尽快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编办的《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认真做好设立机构、配备人员编制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救助管理机构的自身建设。
  (五)加强舆论宣传。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促进《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全面、准确地宣传《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宣传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等,为《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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