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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8-20 生效日期: 1988-08-20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研发字[1988]第8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违反政府规定卖自己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烟应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作职下答复: 
  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构成犯罪的,可直接适用刑法第 一百七十一 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帮助出卖的中介人,应以共犯论处。鉴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毒品,不同于又买又卖的贩毒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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