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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8-28 生效日期: 1995-08-28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1995]4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省直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力赴灾区检查执行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7月下旬以来,我省遭受了特大洪涝和旱灾。在省委、省政府和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全省党政军民万众一心,奋起抗灾。目前,已经取得了抢险救灾的初步胜利,但是今后的抗灾救灾工作还相当繁重。为了尽快帮助灾区恢复生活,恢复生产,恢复秩序,重建家园,特制定如下扶持受灾地区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修复倒危房及安排灾民生活方面   (一)凡在原地重建、修复水毁建筑物的,只要权属明确,一次性免除所有税费;城镇、农村的灾民需要易地建房的,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经县(市)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宅基地,免收所有税费。
  (二)灾区修建倒危房所需木材,经县(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在限额内批准,可从集体林、国有林中就近就地解决。
  (三)从现在起至明年接新粮期间,对受灾的农业人口,绝收户按每人225公斤原粮标准核定给予补助,重灾户按平均每人不足225公斤的补到225公斤;救灾粮品种为玉米,价格按定购价加合理费用执行,采取发证到户、分季安排、按月供应的办法供应。对受灾的城镇定量供应人口,按现行城镇居民供应办法执行。粮食部门要保证供应,民政部门要保证被救济的灾民的粮款及时到位。
  
二、修复城镇公共设施方面
  (四)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则,灾区各级政府视当地具体情况,可制定现实可行的集资办法,报省政府批准,解决修复、重建公共设施资金的不足。
  (五)承担灾区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桥涵、公厕等城镇公共设施原址上重建、修复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电力部门提供施工用平价电。
  
三、恢复工业生产方面
  (六)凡受灾的工业生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报经当地国家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缓征今年以来的增值税(已收的不退);受重灾的矿山企业,复产后今明两年缓交矿产资源税。
  (七)受灾企业的到逾期贷款,各银行在收取本息时可给予适当照顾。
  (八)受灾企业贷款恢复生产,同级财政可根据财力可能给予贴息照顾。
  (九)对受灾企业和单位,人民保险公司可按本公司估算的损失金额先预付三分之一,然后核实补齐。
  (十)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电力部门除尽量安排平价电外,对特殊困难的,经省经贸委和省电力局核准,适当延长收费期限。
  (十一)对因灾资产损失占企业全部资产10%以上的企业,经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核定,今明两年减免有关税费(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二)重灾企业在恢复生产中使用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在省境内免交过桥费;车辆(船)受检后,适度免征检验费、养路费(已收的不退)。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发运救灾物资及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所需的物资。对生产城乡救灾急需物资(重点是建材、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资金。
  
四、恢复农业生产方面
  (十三)对灾区农业税的减免,由县(市)地方税务部门审批;被减免农业税的农户,必须经屯、村民主评议,逐级上报,在交售农产品前落实到户:严禁先征后退。
  (十四)对灾区定购粮的减免,要本着绝收全免、重灾核减、轻灾无灾不减的原则,以户计灾、以户减免。粮食部门要抓紧核实,具体减免数量在新粮入库前以县为单位报省政府批准。
  (十五)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免收重灾农户今年的农用汽车、拖拉机的管理、年检、养路、运管、过路、过桥费(已收的不退)。
  (十六)因灾确实无力偿还农业生产贷款的,可按规定办理一次展期手续。
  (十七)对全省已冲毁的农田的复垦,从明年开始两年内免征税费。
  
五、其他方面
  (十八)灾区生产自救从事第三产业的,工商、税务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从实际出发减免有关税费。
  (十九)受灾地区的教育附加费,由县(市)人民政府核准减免;学校免收城乡重灾户子女上学的学杂费。
  (二十)灾区生产工农业自救产品,在恢复生产期间免除其在省内电视、报刊、电台的广告播出和刊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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