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161号
银川市房地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银川市房地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收费标准的请示》(银房担字[2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揭贷款担保收费
1、为满足住房贷款担保的需求,促进住房消费,拓宽消费者购房融资渠道,在自愿委托担保的原则上,为消费者购房提供担保,可收取担保费。
2、担保费按担保贷款金额比例一次性收取,具体标准为:
3、客户在办理房地产担保贷款过程中,因客户的原因不再办理担保贷款业务,在退还客户担保费的同时,可以取每笔退手续费30元。
二、贷款代理收费
1、全程代理的服务范围:①签订委托协议;②代理房产档案调阅;③为客户落实贷款银行,代办委托还款手续及储蓄卡帐户;④代办客户的房屋公证手续;⑤代办客户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期房转现房的换证);⑥代办反担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的签定手续;⑦协调金融机构发放贷款;⑧通知当事人取款。
2、全程代理收费标准按担保金额定额收取,具体标准如下:①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300元/件;②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500元/件;③20万元以上700元/件。
三、调档手续费
担保贷款档案已作为抵押物,因客户需要,在办理迁户、入户、支取公积金等情况,可收取调档手续费30元/次。
四、你公司担保贷款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遵循自愿委托担保的原则,一经收费,必须保证用户及时得到足额贷款,同时要确保贷款的服务质量,不得强行担保,强行收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发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房地产贷款担保业务的公司,可按照本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六、本通知自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