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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市房地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按揭担保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161号

银川市房地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银川市房地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收费标准的请示》(银房担字[2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揭贷款担保收费
  1、为满足住房贷款担保的需求,促进住房消费,拓宽消费者购房融资渠道,在自愿委托担保的原则上,为消费者购房提供担保,可收取担保费。
  2、担保费按担保贷款金额比例一次性收取,具体标准为:
  3、客户在办理房地产担保贷款过程中,因客户的原因不再办理担保贷款业务,在退还客户担保费的同时,可以取每笔退手续费30元。

  二、贷款代理收费
  1、全程代理的服务范围:①签订委托协议;②代理房产档案调阅;③为客户落实贷款银行,代办委托还款手续及储蓄卡帐户;④代办客户的房屋公证手续;⑤代办客户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期房转现房的换证);⑥代办反担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的签定手续;⑦协调金融机构发放贷款;⑧通知当事人取款。
  2、全程代理收费标准按担保金额定额收取,具体标准如下:①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300元/件;②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500元/件;③20万元以上700元/件。

  三、调档手续费
  担保贷款档案已作为抵押物,因客户需要,在办理迁户、入户、支取公积金等情况,可收取调档手续费30元/次。

  四、你公司担保贷款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遵循自愿委托担保的原则,一经收费,必须保证用户及时得到足额贷款,同时要确保贷款的服务质量,不得强行担保,强行收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发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房地产贷款担保业务的公司,可按照本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六、本通知自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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