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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农村“六清六改”工作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5 生效日期: 1994-11-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1994]10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吉林省农村“六清六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六清六改”任务,进一步加强农村经济管理,稳定农村政治局面,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全省经济健康稳步的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深入进行“六清”工作
  (一)清理帐目,解决核算混乱问题。这项工作是审查帐帐、帐款、帐实、帐表、帐据是否相符。在清查中要全面核查被查单位的资金来源,特别注意发现有无坐收坐支、收支不入帐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尤其是具有罚没收入的站、办、所,有无收费、罚没款不入帐,不开专用票据,截留、贪污或变相贪污的问题。对那些不按财会制度规定记帐、白条入帐等问题要严肃查处。不允许领导、会计、出纳相互兼职。对那些不使用省农经总站统一制发的标准帐簿凭证、标准承包合同文书、标准农村审计文书的村社和乡镇农经站,要限期改正。

  (二)清理集体资产,保护壮大集体经济。要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底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统计。清理多年来形成的集体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土地、林木、水面、草原、滩涂等资产,看是否有非法的产权转移和被侵占问题,被侵占或非法的产权转移要依法收回,同时按资源的用途和被开发、利用、破坏的程序,在没收非法所得前提下,责令补偿损失。非法所得和补偿损失由县农经站核实确认。审查土地补偿费有无被截留、挪用的问题,对于截留、挪用的,都必须一次性清回,并参照同期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偿投放“折股乡管”(即社有乡管,折股到户,有偿使用,按股分红)资金占用费比例收取资金占用费。各乡镇农经站都要建立集体资产管理、评估机构,开展售体资产的评估工作。对集体在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如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兴建形成的校舍、卫生院、敬老院、武装部、电力设施、水库、工厂、农场、公司、房屋建筑物等生产设施和公益设施等,集体出劳形成的固定资产等)都要登记造册,收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产权,由集体统一管理。审查新提积累、土地补偿费和其他渠道形成的积累是否依法全额“折股乡管”,没折的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那些无偿核销积累的,无偿使用“折股乡管”资金盖楼堂馆所、购买消费品等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罚,并要把积累连本带占用费一次性收回。清理集体所属企业,重新核查集体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承包合同以及承包指标。清理乡、村、社所属企业的发包合同。凡未经乡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依法鉴证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为无效合同。

  (三)清理内外欠款,化解农村债务链。要全面清理集体债权、债务。对债权逐笔进行核实、登记。对内外欠款,要积极进行清理,并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拖着不还的要依法起诉。
  对乡镇站、办、所及个人拖欠集体的款项、物资、资源等要进行清理,限期偿还并支付占用费。

  (四)清理高利抬款,解决负债过大问题。对集体或企业的高利抬款要逐笔进行登记。属于干部利用职权向集体放贷谋取个人私利的,除给予必要的教育或政纪处分外,均应没收全部利息。属于既欠集体款项又向集体放贷的,除取消高利抬款利息外,同时扣转放贷本金抵偿欠款。属于套取国家资金以及套取贷款向集体高利放贷的,必须取消高利抬款利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集体生产经营而高利抬款的,原则上先还本金,后还利息,但年利率不得高于当地银信部门同期利率的20%。对于已付的超规定的利息,1993年1月31日前的,要全部追回;对于1993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高利抬款,除全部追回利息外,还要对负责人及责任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如发生损失,其损失部分由负责人和责任人承担。至今未付利息的,按以上规定办理。

  (五)清理农民负担,坚决制止“三乱”。一是要清理并取缔一切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劳的达标建设。非生产性建设只能在定项限额内统筹安排,不准超出定项限额。对于必需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也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一般以满足最基本需求为准。具体的标准执行吉发[1992]6号文件。二是要清理劳务。一方面要清理以资代劳款项。对于已经发生的款项,其日工值按当时确定的为准。今后农民所承担的义务工、积累工,以出工为主;出车工的,以县为单位,由农经站制定折合人工标准,一般不搞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要由乡镇农经站根据本乡镇各村劳动力日均收入水平制定各村标准日工值,并报县农经总站批准。代劳金由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核算。民兵训练费、民师工资、建勤工以资代劳款等禁止搞县级统筹。不得无偿动用农民劳务修建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公路。另一方面清理劳务不入帐“空中飞”的问题。三是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对于中央“两办”和省政府已明令废止,而又反弹的农民负担项目,要全部废止。四是清理“上打租”和变相“上打租”,禁止预收统筹提留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对于省政府[1993]7号明传电报下发后,仍搞“上打租”和变相“上打租”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处理。五是清理“三乱”。要清理涉农的各种服务和各种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对于未经省政府及以上机关批准的,要全部废止。

  (六)清理超编人员,解决机构臃肿问题。一是要清理超编教师。一方面清理城市超编教师,将城市挤占乡镇教师的编制归还乡镇;另一方面清理乡镇教师编制,重新核定农村学校的班级和教师数,将超编的教师减下来。教师编制按国家教委的规定来确定。二是清理超编干部。村社干部配置,按吉发[1992]6号文件执行,超编的干部一律减下来。三是清理乡镇站、办、所超编人员。凡是靠行政事业性收费、靠罚款开支的超编人员一律清理下来。
  
二、全面完成“六改”工作

  (一)新老积累资金一律由“社有社管”改为“折股乡管”。要把现有的积累全部实行“折股乡管”。对于今后新提取的公积金必须保证占上年人均所得的1%。同时按农户承担的份额,一次性“折股乡管”。尾欠的实行欠转贷。对今后新增加的土地补偿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租赁收入、盘盈收入、企事业上交的公积金及按政策、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公积金的款项,当年都要一次性全部“折股乡管”。折股的比例确定,可按每户所占全社人口比例或每户所交统筹提留占全社统筹提留比例来确定。必须依法建立积累资金的管理机构--乡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各级联合会。各级农经站在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及联合会的组建和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发现和严肃处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非法的行政干预。主要有强迫合作基金会(农经站)向其所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投放资金,强迫合作基金会降低投放资金占用费比例,平调、挪用、侵占合作基金会的资金。二是非法的部门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折股乡管”资金进行经济担保。用“折股乡管”资金抵押、担保的合同是违法的,无法律效力,应坚决纠正。对于其他单位和组织非法扣押、特转“折股乡管”资金和农民互助资金所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三是注意清理“折股乡管”资金和互助资金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失职行为。

  (二)统筹提留款由分散管理改为集中管理。这项改革就是把统筹提留款由各使用单位分散管理、会计核算改为由农经站统一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年终各乡镇政府集中组织人力和物力统一收缴统筹提留款,收缴后交由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于村提留,村里支出时,要根据预算填写审批表,报乡镇农经站,经乡镇农经站审查后,方可开支。对于乡统筹费要全部由“拨付制”改为“报帐制”,即由原来农经站一次性拨付给教育、民政、武装等单位,改为农经站一家管理、一支笔审批、一本帐核算。各单位在使用前向农经站申请,经审批后临时借支,使用后及时到农经站报帐核销。在清理和改革这项工作中,要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县级统筹。

  (三)农民负担由单一分摊改为多渠道筹集。这项改革就是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由原来单一的按田亩分摊改为按所有的受益单位和个人分摊。在乡、村、社地域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要相应承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用。

  (四)财务管理工作由随意性改为标准化管理。财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包括实行统一的财务及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的会计科目及计帐方法;具有完整统一的会计核算内容。乡镇站、办、所及村、社和农村合作基金会都要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乡镇农经站、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农村审计站、农村合作基金会及村社都要使用省农经总站统一制发的会记帐簿凭证、承包合同文书和标准化审计文书。其他乡镇站、办、所要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帐簿凭证。各级农经站人员和村社财会人员必须凭省农经总站统一发放的《会计证》、《珠算证》、《承包合同仲裁员证》、《审计证》上岗工作。

  (五)农村财务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改为依法管理。这项改革就是在今后农村财务管理上由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改为主要依法管理。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不能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各市县要加强农村审计站和农业检察室建设。对于清改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彻底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

  (六)农村财务由周期性清理改为经常性审计检察。这项改革的目的就是依靠经常性的审计监督,把财务管理混乱消灭在萌芽之中,从而彻底扭转周期性清财的被动局面。要全面、认真地宣传贯彻《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农村审计站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事业单位的集体资产要实行经常性的审计,乡镇农村审计站对村、社的财务及农民负担,要实行帐前月审,每季度还要对这些单位进行抽审,县级农村审计站对乡镇涉农的站、办、所每半年审计一次。为了强化审计功能,乡镇农村审计站长由县级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局任免;县级农村审计站负责人的任免要报省农村审计总站备案;地级农村审计总站负责人任免要征得省农村审计总站同意。各地在这项改革中,要把审计、检察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审计出的重大案件,各级农业检察室要依法及时处理。
  
三、验收标准

  (一)帐目清楚。各单位记帐及时准确,帐、款、权分设。会计资料能全面反映整个经济活动,收支全部入帐。会计帐目定期公开。各站、办、所及乡镇企业无侵占、截留、挪用、拖欠村社资产问题。使用乡统筹费的单位自觉遵守“报帐核销”制。

  (二)家底清楚,产权明晰。集体或国家资产流失的原因要查清,损失得到补偿。农村积累提取比例符合规定。

  (三)内外欠款情况清楚,还款计划全部落实,“钉子户”依法受到制裁,清改验收时内外欠款至少下降20%。清回的款项交由乡农经站代管,清改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高利抬款得到清理,责任人受到应有制裁,造成的损失得到补偿。

  (五)农民负担控制在定项限额内,资金和劳务负担均纳入了会计帐内核算。非生产性达标得到纠正,反弹的农民负担项目得到清理。国家在乡镇的站、办、所行业作风端正,没有强行摊派、强行服务、强行集资的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符合规定,“三乱”得到控制。

  (六)超编人员控规定全部减掉。

  (七)新、老积累全部“折股乡管”。各级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全。没有干涉合作基金会正常融资活动的行为,违法干预积累资金管理和融通的行为依法得到了处理。

  (八)农民负担由各受益单位和个人分摊,乡统筹费全部实行农经站“三个一”管理。

  (九)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了标准化。即:统一会计科目、记帐方法和核算程序;村、社和农经站均使用省农经总站统一制发的标准帐簿凭证、合同文书和审计文书;其他站、办、所也按规定使用了标准帐簿,凭证记帐。管理人员凭《会计证》、《珠算证》、《审计证》、《仲裁员证》上岗。

  (十)各项法规落到了实处,违法行为得到了控制和依法处理。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经常性的审计检察工作。财务混乱问题从根本上得到了治理。

  (十一)建立健全了农经机构和制度。建立了各级农经站、农村审计站、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合作基金会。农经站负担起集体资产管理和评估职能。纠正解散、下放农经站和对农经站“断奶”的行为。清改后帐目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群众满意。各项财务、会计、资产、合作基金等管理制度健全。
  清理出来的经济问题,要按照《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领导一定要态度坚决,对于严重违法违纪,态度恶劣,群众意见大的,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和各部门按标准全部完成“六清六改”任务,成绩出色的,建议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本《细则》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省农业厅
199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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