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4]21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8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该文提及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8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该文提及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