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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3 生效日期: 2004-06-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有关精神,现将《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靠科学、因地制宜,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
  (四)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发现灾害的灾前应急、灾害发生过程中应急和灾害发生后应急。
  (五)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京市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按照因灾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本预案适用于以上四个等级的地质灾害,同时对减轻一般性地质灾害的行动具有指导作用。

  三、应急机构和职责
  (一)南京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南京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1、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计委、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公安局、水利局、民政局、卫生局、交通局、安监局、地震局、气象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调动、整合全市救灾力量,决定并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3)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启动《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办公室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及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江南、江北应急分队。
  2、办公室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及分析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3)负责与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市政府的应急救灾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的信息发布,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信息,做好宣传、报导等工作;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有关部门的职责
  市计委、经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建委:组织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供气、城市道路、排水等有关设施的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南京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汛前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检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构筑群测群防网络;组织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灾害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害评估,确定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救灾应急资金及其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工作的治安管理,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市水利局:组织和督促主管部门开展库周、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监测、抢险、救助工作;负责被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市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制定应急救灾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及应急救灾款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拨和管理工作;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并及时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器械、药品等,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干线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救灾应急物资,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需转移灾民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灾区企业的生产安全,并指导、监督灾区迅速恢复生产;负责尾矿库、尾矿坝、尾沙池、地下矿井等安全检查、监督,并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恢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负责旅游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排险。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其他有关部门:通讯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证应急指挥的通信畅通;电力部门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视灾情需要,武警部队在市政府指挥下,负责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其他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四、监测和预报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组建群专结合的监测队伍,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三)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检查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的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镇(街)村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五、备灾工作
  地质灾害特别是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做好备灾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一)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职责,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各成员单位所制定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需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情勘测和应急治理工作。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要有针对性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发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二)建立救治物资储备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三)筹集救灾资金。市及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必要的资金,专项用于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以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救灾能力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关专业的抢险队伍,加强岗位业务技术培训,组织相关的实战演练,提高抢险救灾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加强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应急防治反应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于6小时内将灾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市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组织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应在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应急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于12小时内将灾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应在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灾各项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应急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于24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小型地质灾害应急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调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七、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一)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南京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适时进行修订。
  (二)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解释权归南京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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