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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关于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6 生效日期: 2004-05-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4]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拟定的《关于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意见
  为鼓励博士后人员进入本市企业开展科研工作,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等部门颁发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促进本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
  设立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士后办公室),由市人事局牵头,财政、科技、经济、计划、教育等有关部门参加,具体负责本市企业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包括组织本市企业申报设站,管理使用博士后资助经费,组织开展博士后工作宣传、外出招聘、考察交流等活动,考核评估设站单位的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问题。市博士后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二、鼓励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降低企业申请建站的门槛,凡本市重点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大型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有一支水平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且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的企业,均可提出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申请。
  三、简化企业申请建站的工作程序。
  建立企业申请建站的直通渠道,市博士后办公室随时受理本市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申请,及时并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初审意见,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呈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四、指导协调设站单位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1)设站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并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
  (2)设站单位应研究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招收计划(含招收专业、人数等),报送市博士后办公室。
  (3)设站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与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书报市博士后办公室备案。
  (4)设站单位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协调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问题,安排在站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和协助其子女入学。
  (5)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博士后的中期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博士后办公室备案,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在站档案,并作为出站鉴定的依据。
  五、鼓励设站单位实施对在站博士后的奖励。
  设站单位对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做出实际贡献的博士后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多种形式的分配方式;对博士后带科技成果和项目进站的,可在单位与进站博士后人员签订的协议书中,参照市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明确奖励条款。
  六、加大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政府奖励力度。
  促进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市里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适时组织开展优秀博士后科研课题、项目的评选上报和奖励匹配等工作。
  七、给予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支持政策。
  (1)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可优先向市科技、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有关市级科研、技改攻关、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项目的立项,鼓励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本市重点科研项目招标,承接本市的重大科研开发课题和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市博士后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支持设站单位与本行业内其它未设站单位开展科研、技术合作。未设站单位可提出研究开发课题项目,委托设站单位代为招聘博士后人员进行研究。所需经费及项目成果归属等事宜,双方应在事前协商并以协议、合同形式加以明确。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可参加国家、省、市的有关科技奖项评选;取得突出成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科技功臣和学科带头人等奖项的评选。市博士后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博士后人员所在设站单位应积极推荐。
  (4)对研究期满、愿意留在设站单位或本市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继续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工作单位应根据其特长和能力,在职务和待遇方面从优安排。市有关部门视其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作为优秀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后备人才,进行重点对象培养和选拔,并按照上级要求,适当安排科研资助匹配经费。
  八、积极做好在站博士后的配套保障工作。
  (1)在站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可在本市落户,亦可办理暂住户口。博士后配偶可自行联系工作单位,亦可由设站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给予适当补助。博士后子女由外地转入,需接受义务教育或上幼儿园,可由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入学或入园。
  (2)对于到国外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经批准进入我市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享受本市有关引进留学人员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3)博士后完成设站单位研究项目,符合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离站前可申请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博士后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出意见,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有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相应的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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