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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5 生效日期: 2004-05-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中共无锡市委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
2004年5月25日

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4年5月25日)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文件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社区建设呈现出整体推进、开拓创新的发展态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根据《无锡市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行动纲要》[锡委发(2003)3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街道职能和加强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无锡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奋斗目标,进一步贯彻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推动街道职能转变,理顺条块关系,整合社区资源,完善社区设施,推进居民自治,着力打造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为我市率先实现现代化构筑基础条件。

  二、加强街道建设
  加强街道的组织建设,明确街道的机构和主要职责,增强
  街道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街道的作用,对提升社区建设水平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按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管理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搞好街道的各项工作。
  (一)明确街道党工委的职责。街道党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构,是街道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在辖区内顺利完成;
  2、讨论决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领导街道办事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4、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6、领导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要积极转变职能,对辖区的政务和事务工作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和服务职能。要正确处理好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要从直接抓企业的经营管理逐步转变为围绕经济发展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2、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
  3、管理街道的经济工作和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搞好城市管理工作(包括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等);
  5、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防灾救灾、社会救助、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6、开展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和科普工作;
  7、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和归侨、侨眷、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8、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治安保卫、法制宣传、外来人口管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9、开展拥军优属,做好国防动员和兵役工作。
  10、完成区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科学设置街道工作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的工作机构,分别为党政办公室(挂“信访办公室”牌子)、经济贸易办公室(挂“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牌子)、城市管理办公室(挂“精神文明创建办公室”、“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社会事业办公室(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财政所。街道党工委设组织、宣传统战委员岗位。承担管理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街道,可设农村工作办公室。另设纪工委(监察室)、人民武装部。群团组织机构按各自的章程设立。
  各有关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原则上以街道管理范围设立,派出机构由派出的政府部门领导,并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协调。
  保留统计办公室、劳动保障所、文化站、卫生所等街道下属事业单位。撤镇后建立街道的下属事业单位维持现状。
  建立“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名称为“无锡市××区××街道行政事务受理中心”。街道行政事务受理中心是方便群众、为民服务的窗口,实行“一门式”服务。
  按照中办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名称为“无锡市××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根据居民群众的需求,提供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
  类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
  (四)建立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建立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名称为“无锡市××区人大常委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其职能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办另行确定。
  (五)合理确定街道人员编制。按照“总量控制、合理设岗”的原则,街道机关平均核定行政编制21名,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平均核定事业编制40名。由各区提出方案报经市编办统一核定。撤镇后建立的街道,其人员编制由市编办另行核定。
  (六)切实保障街道工作人员经费。由市编办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的街道工作人员经费要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
  为适应“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将现行由市财政承担的各条线部门分别列支下拨的专项经费,通过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逐步过渡为由市财政根据各条线部门核定的标准直接核拨给区财政统一下拨,以增强区级政府的统筹能力。改变拨款方式后,所核拨的专项经费不得低于原有的水平。
  (七)明确街道办公服务用房标准。2007年前,街道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至少达到5000平方米。有条件的街道,要向“一街一楼”的方向发展。各区应及时制订街道办公服务用房建设的年度实施方案,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于区划调整后街道用房面积尚未达到标准的,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其面积差额部分所需建设资金主要由市级财政承担;对于区划调整后街道用房面积达到标准的,但需要整合或重新规划建设的,所需建设资金主要由区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八)逐步转变撤镇后新建街道的行政管理体制。撤镇后新建的街道,在挂牌运作以后,实行两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保留镇的管理模式和职能不变,逐步稳妥过渡。

  三、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和设施建设
  (一)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党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党员达到一定规模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社区党总支或党委。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2、加强社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搞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3、支持和保证社区居委会及各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4、按照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做好社区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5、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搞好各项服务;
  6、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居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和居民居住状况以及居民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合理设置社区居委会,规模一般掌握在2000户左右。对现有规模偏小的,要进行调整合并。条件成熟的,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之前调整到位。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宣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搞好社区服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老龄事业和社会保障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健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居民公约或社区自治章程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社区居委会干部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强化民主意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使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要结合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直接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原则上从本辖区的居民中选举产生,其专职成员一般按每250户1名的标准配备。
  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为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负担,克服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凡是应由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街道行政事务受理中心以及社区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不应当转嫁给社区居委会。确实需要社区居委会配合完成的工作,应向市或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同时听取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并贯彻“费随事转”的原则,支付相应的经费。否则,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
  (三)提高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标准。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建设的投入,提高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标准,改善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条件。2007年前,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至少达到500平方米。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向“一居一房”的方向发展。各区应及时制订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建设的年度实施方案,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老城区尚未达到标准的社区居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置换、改造、购买、新建等不同方式,逐步到位。凡被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挤占的,一律归还给社区居委会。凡移作他用的,要予以腾让。所需资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经过努力办公服务用房达到标准的社区居委会,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确认后,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符合新设社区条件、成片开发的新建小区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按此标准同步规划,一次配套到位;对符合新设社区条件、分期开发的新建小区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应选择其中区位适当、规模相对较大的新建小区按此标准同步规划,一次配套到位,周边其他小区不再重复建设;对于其他新建小区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按每户不小于0.25平方米的标准同步规划。新建小区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负责建造。新建小区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面积超过本意见规定标准的部分,所需资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提高社区居委会经费保障水平。适当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待遇,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应给予一定的奖励。要为未纳入社会保险的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交纳住房公积金,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由财政保障,并将原来按建制拨付改为按社区规模由市财政通过区财政统一下拨。现阶段工作经费的拨付标准为每100户8000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户籍数以上一年度公安部门统计的常住户数为依据。
  (五)稳妥开展撤村建居工作。市区街道内、区驻地建成区内、各建制镇建成区内、省级以上开发区内,按照“成熟一个开展一个”的原则,在2005年底前,有计划、有步骤地依法进行“村改居”工作。在2005年底前仍不具备条件撤村建居的村,实施增挂社区居委会牌子的过渡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实行撤村建居工作。
  (六)积极推进集镇社区居委会建设。农村集镇社区居委会要参照市区社区建设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一手抓研究,一手抓推进。要经常分析和检查社区建设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健全各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在整体推进社区建设的同时,要着力培育和建设特色社区。要不断完善社区建设工作运作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评估体系和考核机制,逐步形成居民评议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评议政府部门的监督机制。区委、区政府要调整对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的考核体系和考核指标,加大对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等工作的考核力度。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对社区党组织及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考核体系也应作相应的调整。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可参照本文件的精神,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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