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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9 生效日期: 2004-05-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凡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及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专段号牌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内通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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