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凡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及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专段号牌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内通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