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4]169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通国税发[2004]8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的执行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如何适用优惠政策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 2002年9月30日前组建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9月30日后组建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从被认定年度起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税收优惠。
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如何计算的问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上述“原从业人员总数”是指企业享受3年免税期满当年企业的平均从业人员人数。企业免税期满后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从达到比例的年度起,按照剩余年限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未达到比例的年度视同已享受减免年度。
三、关于苏宁电器售后服务部能否适用居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居民服务业必须是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且主要为居民个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如企业兼营非“服务业”的经营业务或为兼为团体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分别核算,按“经营主业”确定是否享受优惠。
四、对请示中涉及的其他问题,省局将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