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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更快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2 生效日期: 2004-04-22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中共无锡市委
发布文号: 锡委发[2004]2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规定》(苏政发[2004]40号),结合无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继续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
  1、民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富民经济、强市经济、动力经济。促进民营经济更快发展,是我市实现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的必然选择,是我市争创新优势、增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2、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引导规范”的方针,更好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和体制。要继续按照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上放手、放开和政策上放宽、放活的“六放”要求,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全局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冲破思想束缚和体制性障碍,毫不动摇地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二、全面放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和准入条件
  3、凡是国家没有明确禁入的领域都要向民营经济开放,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都要鼓励民营经济加快进入,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和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以向民营企业出让股份,也可以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
  允许民营经济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民营投资者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改组和改造。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非义务教育以及学生公寓、食堂等教育后勤设施,投资文化、体育产业化项目和科普、旅游、民政社会福利设施。继续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参股、购买、租赁、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转制,资产重组,并同等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

  4、扩大创业者范围。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规定的不得向各类企业出资入股的人员外,其他在职人员,包括外省市自然人都可以在无锡地区向各类企业出资入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的,给予合理补偿。公务员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参照提前退休待遇给予补偿。

  5、继续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条件。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和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从事研究、开发、转化、咨询及服务的民营科技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出资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其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等经认定评估,可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民营投资类公司对外投资累计可以超出净资产的50%,企业信誉好、融资能力强的可再放宽,但最多不能超过100%。

  6、放宽企业集团和企业登记冠名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含)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含)以上控股子公司的科技型企业集团,均可冠市和市(县)名。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达400万元,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达500万元,科技咨询服务企业注册资本达200万元,均可申请冠省名。
  允许企业名称体现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特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使用独创字号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征。

  7、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若在同一登记机关可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申请登记。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鼓励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两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

  8、鼓励科技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举办各类企业。对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之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同时加盖“预备期企业”印章,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9、认真落实《无锡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无锡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制实施办法(试行)》,切实简化企业设立过程中的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期限,提高办事效率。
  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依法保留的,要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暂停执行。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对民营企业的各类前置行政许可一律取消。对依法设立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向社会明文公布,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审办顺序和办事时限。
  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简化各种年检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年检实行免实质性审查制度。

  10、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可使用原名称、字号。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企业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推进力度
  11、建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市财政从2004年起,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提供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组织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对接;开展教育培训及信息咨询;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支持实施清洁生产;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争创名优产品;支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和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用于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配套等。各市(县)、区要相应安排一定财力,同省、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匹配,最大限度放大政府资金扶持效应。

  12、各类政府性扶持资金,包括技改项目贴息、出口鼓励资金、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国家专项资金补贴、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补贴、新品开发补助、星火计划和火炬计划贷款贴息、科技项目补贴、产学研专项补助、信息化项目补贴、防污染基金项目补贴以及国债项目、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展位补贴等,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都可以平等地通过招投标或其他申报方式获得扶持,各部门必须一视同仁予以受理。

  13、加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财政投资的现有担保公司通过整合,建立注册资金超亿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同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和市(县)、区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立反担保机制,扩大担保面。乡镇政府也可采取出资参股或控股等形式组成扶持性的担保公司。所有财政性资金参与的担保机构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鼓励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切实解决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问题。建立符合市场运行原则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公司为企业贷款担保后出现的风险代偿净损失,探索银行、担保机构、财政三方合理分担的办法。

  14、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要继续加强“窗口指导”,督促与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运用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中央银行票据、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贷投放的资金实力,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由市民营办、市工商联和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组织的银企授信活动,要作为一项制度,每年举办。有关银行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信用等级及资金需求情况,对企业进行足额授信。
  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大力改善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服务,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提高贷款比重。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民营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要不分区域、不分大小、不分所有制,一视同仁地给予信贷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为农村民营经济服务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

  15、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通知精神,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创办民营企业的各项税收政策,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创业的小额贷款政策。

  16、实施价格扶持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放宽适宜民营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减轻民营企业付费负担,促进民营经济更快发展。
  制订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收费办法。民营企业经营交通、城建、水利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凡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一定期限内可参照市场运行状况,按照高于同行业投资回报率的原则核定价格,使民间投资取得合理回报。认真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

四、鼓励民营企业做专做精、做大做强
  17、实施民营企业100强计划。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每年根据企业技术进步、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等情况,确定全市民营企业100强,平等享受政府支持重点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扶持、服务力度。

  18、开展民营企业“五个十佳”评比活动。每年根据企业技术进步、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等指标,评选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效益型和成长型等五个“十佳”民营企业,市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并予以奖励。

  19、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已获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或列入市创名牌发展计划的产品,可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政策优惠。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或者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物质奖励。

  20、帮助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对成长性好、有直接融资要求、具备或接近股票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要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向上申报,争取以发行债券、股份募集等方式集聚社会资金。鼓励民营企业兼并、重组上市公司。鼓励民营企业购买拍卖的市内国有企业,有关部门应积极为其创造条件。

  21、鼓励民营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大力培育专业精、效益好、有市场、有品牌的明星企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逐步形成大中小企业分工协作、相互配套的产业组织体系。政府部门举办的对外协作配套活动,要及时向民营企业发布项目信息,组织有意向的企业参加洽谈活动。

  22、鼓励国内知名民营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和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市。总部类用地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和商贸物流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民营企业发展
  23、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实施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创新计划,着重对一批潜力好、成长性强的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要继续为民营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平台,鼓励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资合作,开办高新技术研发基地、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基地,开发高新技术项目。税务部门要广泛宣传、认真落实有关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科技企业一视同仁。

  24、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民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市中小企业科技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资助。
  对民营企业申报民营科技企业,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高新技术产品,国家各类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承担创新基地建设任务等,在申报标准、办法和享受优惠政策上,与其它类型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5、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民营企业向外商出让部分股份的,可按规定转为合资、合作企业,外资股权占25%以上的,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各级外经贸部门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民营企业项目的宣传和推介,组织和帮助民营企业参与出国招商、专题招商、配套招商等招商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境外融资,使用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6、降低民营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门槛”,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按规定实行统一政策。凡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民营流通企业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民营生产企业,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资格。其中流通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省外经贸厅核准,生产企业由市外经贸局直接登记。上述两项均可实行网上核准登记。

  27、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积极支持和帮助民营企业申报国家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和境外企业带动国内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同样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出国(境)考察学习和开展商务活动,可申办因私出国护照和3个月多次有效赴港澳商务签证。商务签证不须提供境外邀请函和年纳税额、出口额等证明。民营企业人员参加政府组团确需办理因公护照或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外事部门应给予支持。民营企业因业务需要邀请外商入境,涉外部门应提供便利。对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出境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在1一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紧急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8、支持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发展。每年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种养业、饲料加工或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9、重点培育一批大型民营商业、餐饮连锁企业和现代物流配送企业、大型专业批发市场、采购分拨中心及商品批发配送中心。对列入重点扶持的连锁企业,可依照税收法规申请实行汇总纳税。鼓励民营企业发展仓储分拨业务、零担快运服务、第三方物流业务、综合物流服务等。引导商贸物流型重点民营企业进入物流园区,对物流业的重点项目按规定在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

六、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30、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决定》,全面落实“十不准”,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凡未经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企业可以拒绝支付。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收费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两证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市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费原则上免收。确需收取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由物价部门按照招标价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凡必须到企业进行检查的,检查人员必须经市(县)、区以上部门领导同意并持合法证件,实行依法检查。除涉及企业生产安全等重大问题的,同一部门系统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政府部门不得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性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实行中介垄断,强行收费。有关部门通过中介机构实行代理、咨询等收费的服务项目,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是否需要该项服务、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围垦造地专项资金。逐步减少直至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乡镇企业不再向镇或村缴纳各种集资和社会负担。对目前有关市(县)区按销售收入向企业收取综合规费的办法进行调研,提出降低比例或取消这一收费办法的意见,增加规费收取透明度。

  31、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对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上,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吸纳残疾人就业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承担民政福利企业相应社会义务的民营企业,参照国有、集体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32、政法机关要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依法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侦办查处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公安、工商、城管、规划、环保等部门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要杜绝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七、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降低民营经济发展用地成本
  33、统筹安排民营经济发展用地。各级政府应当将民营经济所需经营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民营企业投资复垦荒山、荒地或废弃地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按照“谁复垦、谁受益”原则,从获利年份起,三年内免缴各项土地税费。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民营企业项目,不受用地计划指标限制,免交农业重点建设资金。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以营利为目的,捐资兴办的文化、体育、教育、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

  34、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转改制时,国有、集体企业资不抵债以及净资产不足以提留费用的,经市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冲抵企业负资产,并按规定提留费用。剩余土地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35、民营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其土地年租金可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减免。在租赁期限内,企业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后,可将土地使用权转租、抵押以及与他人联营、合资、合作、合股。

八、帮助和推动民营企业加强人才引进及培训
  36、把培训民营企业家纳入全市企业干部培养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家参加有针对性的理论、管理和技术培训。各类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要向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开放。职称评审部门和社会组织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职称评审的有关信息,为在民营企业从业的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及职业资格考评创造条件。民营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一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成人教育机构和各类职业学校要积极为民营企业培训各类所需人才。

  37、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民营企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需求目录,帮助民营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对外地来锡进行经营性投资业者和引进的高科技人员,在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民营企业在调干、调工、立户等方面与其他类型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允许有一定规模、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选择员工人事档案管理的有效方式。
  对流向民营企业的人员,原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和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九、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更快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
  38、抓紧建办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和管理咨询、投融资和贷款担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招商引资和市场开拓、展览展销和对外合作、人员培训和人才引进、信息咨询和企业诊断等服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等机构也要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服务。凡由政府资助的服务机构,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一律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提供公共性、公益性服务。各市(县)、区政府也要建办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39、以现有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息网和无锡商会网为基础,建立民营经济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并同市各主要媒体联合,向全社会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外经外贸、技术进步、交流合作、中介服务、项目推介等各种信息。

  40、对民营企业在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方面实行同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的基本政策。加大社保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的宣传,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服务质量。

  41、各级监察部门和发展民营经济投诉维权中心要密切配合,监督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要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十、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引导和规范
  42、推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增资扩股,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民营企业要努力创新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

  43、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法、诚信经营。要依法建账,确保会计资料完整、真实,完善财务预(决)算制度。
  要强化质量监督和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确保产品合格、服务到位。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4、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高效、规范的中介服务。

  45、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汇集经济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纳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形成企业信用记录备案查询制度。加快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46、加强民营企业的党建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民营企业的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都要建立党的组织,建立和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在民营企业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主题教育,创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引导民营业主、个体工商户走爱国、敬业、守法的道路。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
  47、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解决全市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县)、区要按市编委《关于理顺和加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管理体制的通知》,尽早使“三位一体”工作体制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实现由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调整职能,改善服务,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48、进一步加强检查督促,严格考核评比并兑现奖惩。公布市各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市各有关部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议。由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组织基层单位和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49、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建立民营经济统计调查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统一的民营经济调查方案,统一口径,统一计算方法,准确、及时、客观反映民营经济发展动态。

  5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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