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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6 生效日期: 2004-05-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1日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七)项。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中的“第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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