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1日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办学校的新建、撤销、合并、搬迁,村办小学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农村的中心小学、城市的小学以及初级中等学校,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实施义务教育,积极举办初等学校和初级中等学校。举办这类学校,须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