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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就业援助962110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3 生效日期: 2006-02-23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2006年为民办实事目标的要求,市和各区(市)县将于2006年3月成立“就业援助962110”服务中心,开通“就业援助962110”服务热线,为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援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通“就业援助962110”服务热线已列入市委、市政府2006年为民办实事目标。各区(市)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就业援助工作,帮助“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就业实现最有效的生活保障,2006年在全市消除“零就业”家庭,为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援助对象及内容
  援助对象:持《失业证》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单亲家庭抚养有未成年人的失业人员,持《残疾证》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长期失业人员中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适龄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对推荐工作不挑不选,“就业援助962110”在2个工作日内帮助实现就业。

  三、组织领导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确定就业援助工作方案,指导解决就业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就业局负责管理市“就业援助962110”服务中心,拟定“就业援助962110”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宣传、培训、协调);指导全市“就业援助962110”接听就业困难人员电话咨询服务;受理就业援助,调度区(市)县“就业援助962110”帮助每一位就业困难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统一调配全市公益性岗位,组织开展全市“就业援助962110”公益活动,协调就业援助工作;检查各区(市)县及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就业援助工作的情况等。
  各区(市)县要在2006年3月底前成立“就业援助962110”服务中心并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的“就业援助962110”工作,承担就业援助各项具体事宜;在市“就业援助962110”服务中心统一指挥协调下,帮助本辖区的就业困难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

  四、工作要求
  (一)确保就业援助工作质量。各区(市)县“就业援助962110”服务中心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处理就业援助率达100%。
  (二)建立就业援助工作通报制度。各区(市)县制定的就业援助工作方案、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等按统一要求及时报市就业局备案。在就业援助工作中,各区(市)县“就业援助962110”服务中心应按要求及时向市就业局报送日报表,按月归档就业援助人员材料和“就业援助962110”工作情况。
  (三)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宗旨和服务标准。就业援助服务工作的宗旨为:为您服务是我们的宗旨、助您就业是我们的责任、祝您成功是我们的愿望。就业援助服务工作的宣传语为:为您服务、助您就业。就业援助服务工作的标准为:统一受理电话、统一工作用语、统一工作服装(由市“就业援助962110”服务中心统一配备)、统一标识、统一工作流程。

  五、人员及经费安排
  各区(市)县“就业援助962110”服务中心由当地就业局负责管理,设主任1名(兼任),聘用2-8名“就业援助962110”工作人员。
  各区(市)县应积极筹措“就业援助962110”服务中心经费,主要用于落实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工资以及必要的工作经费等,确保“就业援助962110”服务中心如期顺利开展工作。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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