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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批转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关于《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备案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8 生效日期: 2004-04-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安监局、建设局制定的《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备案的工作程序》,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予批转,希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八日

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备案的工作程序
  一、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理对《徐州市 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报告)备案。

  二、范围
  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辅助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设备拆除的工程项目,必须办理《安全 监管报告》备案。

  三、分工
  《安全监管报告》备案工作分两级管理。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建设局负责受理市区范围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报告》备案。
  (二)各县(市)、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报告》备案。
  (三)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报告》备案。

  四、备案审查事项
  (一)审查事项
  1.根据建设项目合同标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填报《徐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报告》 ,并按市、县(市、区)两级分工范围,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合格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造册留档,在《 安全监管报告》中的“安全管理概况”栏内,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安全管理部门印章。
  (1)承包方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属分包、清包等形式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的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审核,并经建设单 位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后上报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事项
  1.按备案受理范围,对《安全监管报告》进行备案,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情况特殊 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安全监管报告》行政部门意见栏内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专用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留存《安全监管报告》一份归 档。   3.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核,并将其中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工程《安全监管报告》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监管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备案后,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组织对施工现场和发包方审核情况进行抽查,监控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检查 和指导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弄虚作假的责任方给予通报和警示,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 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建设单位不办理安全备案,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及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列入 建设单位安全目标考核范围。
  3.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安全备案后,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列入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目标考核范围。
市安监局
市建设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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