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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5 生效日期: 2004-03-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4]113号
南京市、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33号)规定,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分别向我省所属企业中艺南京进出口公司提取管理费72万元、中抽纱南通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30万元。上述企业在规定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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