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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14号)精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于2005年4月发出了《关于杭州市公路运输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杭财综(2005)380号、杭价费(2005)97号、杭交发(2005)76号),经一年的试行,现就我市公路运输管理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范围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对象分别为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业户)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运管费收费标准按营业(培训)收入0.8%的标准执行,按月征收。对营业收入难以计算的,可以实行定额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
三、上述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定额征收标准自2006年5月1日执行。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表: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运管费定额征收标准
征 收 对 象 征 收 项 目 征收标准 备 注
驾 驶 员 培 训 机 构 各类汽车驾驶培训 25元/人 按实际培训人数计征
各类摩托车驾驶培训 4.50元/人 按实际培训人数计征
汽车维修市场(企业) 机动车维修经营 40元/月·间 按作业间数计征
专项维修企业(三类) 汽 车 装 潢 企 业 机动车维修经营 40元/月 同时经营多个项目的企业,以征费额最高的项目为起点,其它项目减半征收,合计征收总数不超过200元/月
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自动变速器、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企业 机动车维修经营 30元/月·项 按项目计征
其它汽车维修专修项目和摩托车维修企业 机动车维修经营 20元/月 按企业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