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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1 生效日期: 2005-11-1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十届市委第82次常委会研究决定,2005年12月将召开市委民族工作会暨成都市第三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现将成都市第三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模范个人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市各行各业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模范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大团结,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
  (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积极发展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四)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长期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成绩突出;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做出重要贡献;在增进军民团结、警民团结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致力于各民族的友好交往,推动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认真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坚持用“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协调民族关系,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勤政为民。

  三、评选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的要求,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紧紧围绕新世纪新阶段“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采取民主推荐、评选与组织考评、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自下而上逐级产生。市上将组成评审小组,对各地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筛选把关,好中选优,评选出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事迹要突出,为群众所公认;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和典型性,作为各民族学习的楷模。
  (二)评选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进行评选。既要注意评选在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模范,又要注意评选为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既要注意评选促进本地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模范,又要注意评选为促进民族地区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模范。
  (三)评选的模范个人中,要考虑兼顾到各行各业,既要有少数民族,又要有汉族。少数民族模范个人应占总数的40%左右,妇女模范个人应占总数的20%左右,农村模范个人应占总数的5%左右。
  (四)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仅要推荐本地区、本单位的模范集体和个人,更要注意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基层的模范集体和个人。区(市)县级副职以上(含副职)干部不参加评选;市级机关副局级以上(含副局)干部不参加评选。不得搞平衡照顾,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经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五)评选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协商,对评选出的模范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公示。
  (六)凡受到过国务院和省政府2005年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四、材料报送
  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典型事迹材料(一式二份,每份材料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附电子文档)连同推荐表(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和区(市)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注意见后于2005年11月25日前报市民宗局,愈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评选工作联系单位:成都市民宗局,联系电话:86257382、86265630。

附件:1.成都市第三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推荐表(略)
2.成都市第三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个人推荐表(略)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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