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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5 生效日期: 2004-02-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地税函[2004]1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财政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法》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作出了全面规定,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该法的施行,对于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央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也是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行政,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保障。各地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贯彻《政府采购法》的自觉性,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鉴于目前资金供给政策,各地应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参加地方的政府采购,并严格执行地方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四、强化管理,完善内部制度
  每一项政府采购均须先报计划,经审核后方可实施。各地必须加强本部门内部的协调管理,完善内部控管制度,做到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配合,保证采购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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