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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9 生效日期: 2005-09-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农委、市药监局、市中医管理局、市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市委、市政府解决 “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有充分的认识,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过程中,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探索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具有可持续性发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为全面建立农民健康保障制度,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做出努力。

  二、坚持自愿参加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合作医疗具有自主性、互助性,农民的支持和拥护是事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败的关键。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自愿原则。从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的宣传方式入手,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提高农民自我保护和疾病风险意识,让农民真正了解、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和好处,最终主动自愿参加。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严禁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严禁强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的错误做法,一旦发现,必须及时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三、进一步完善机构建设,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一)充分发挥“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和“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作用,切实加强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指导、培训和评估,落实相关政策和资金,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区(市)县政府要成立由卫生、财政、农委、民政、人事、发展计划、计生、审计、药监、中医、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区(市)县卫生局,具体负责本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在建制乡镇卫生院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二)各区(市)县设立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负责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编制按农业人口数10万人以下配备2名,10万人至20万人配备3名,20万人至40万人配备4名,40万人至60万人配备5名,60万人至100万人配备6名。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编制按农业人口数2万人以下配备1名,2万人至4万人配备2名,4万人以上配备3名。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所需编制和人员从本区(市)县卫生系统现有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和人员中调剂解决。
  (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部门预算。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工作所必须的经费,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市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调剂到县、乡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的人员,其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原补助额从调剂出人员的单位相应划转。划转后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补足后一并列入部门预算。县、乡合作医疗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按个人待遇相关政策规定核定补助定额;公用经费按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额,结合合作医疗服务机构职能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核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的初期,各级财政要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
  (四)县、乡合作医疗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要建立健全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的各种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行为,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成委办(2004)7号)精神,实行科学管理。
  (五)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市、县、乡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实行网络报帐,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坚持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从2006年开始,在农民现有缴费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筹资总额达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5%,以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力度。各区(市)县必须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定制度,保证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认真执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用拨分离,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效能。
  (二)合理确定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各区(市)县要按照“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原则,在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其他渠道所筹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的基础上,再逐步将不低于农民个人缴费20%的资金纳入统筹基金,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和对当年没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的农民进行健康体检;农民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用于建立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帐户,支付农民门诊医药费用,家庭帐户资金超支自理,结余留用,自动结转,不退款,可以继承,但不得作为抵冲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合作医疗专项经费。
  (三)科学、适时调整工作方案。各区(市)县要根据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农民就医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定期分析基金运行和农村疾病发生情况、农民就医费用水平,适时调整和确定农民医药费用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既要防止报销标准收得过紧造成资金沉淀,又要防止报销标准放得太松发生透支。要积极探索分病种报销、单病种定额报销、医药分开报销和按费用不同分段报销,以及慢性病、地方病和住院分娩的报销办法。要采取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采取不同的报销办法等有力措施引导农民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充分方便农民就医,努力解决农民患大病费用困难问题。要采取措施,有效降低服务成本,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农村医疗服务质量
  (一)各区(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制度、基本用药制度、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和合作医疗经费管理、慢性病诊治管理、医药费用报销等制度。要结合全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农村卫生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地调整,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县、乡、村农村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农民就近、就地就医。
  (二)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准入和年度考核,严格执行《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甲类药品使用控制在85%以上,乙类药品使用控制在15%以内。重点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用药情况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病不出县。
  (三)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更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模式,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管理、业务、技术等纵向联合。
  (四)各区(市)县要充分利用我市中医药资源优势,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增加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报销比例等多种引导农民选择中医、中药防治疾病的有效方法。

  六、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监督审计机制
  由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基金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定期对各区(市)县农村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情况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药费报销情况。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信箱,对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规范运行。

  七、建立和完善农村药品配送体系
  继续推进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加大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安全有效,降低药品价格,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方便及时,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农委、市药监局、市中医管理局、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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