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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税收征管属地化后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5 生效日期: 2005-09-25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制止、纠正地方在税收征管方面出台各种变相先征后返政策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税收征管属地化改革,理顺全市税收征管秩序,创造公平、规范的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税收征管属地化后有关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市域范围内招商引资财税政策的问题
  (一)在五城区、高新区及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和双流县、郫县范围内跨区(市)县流动需要变更税务征管关系的企业(不含在省注册登记和市外来蓉投资的新建企业),相关区(市)县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企业制定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政策。
  (二)因城市规划建设或企业自身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跨区(市)县流动变更税务征管关系的,迁入地区(市)县政府认为需要给企业税收优惠及财政支持政策的须报市税务、市财政等部门审批。
  (三)市级固定收入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仍属于市级固定收入企业范围。非控股子公司若需变化税务征管关系,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四)企业迁出地区(市)县政府对迁入地区(市)县政府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或财政支持政策有质疑的可向市政府书面报告,由市政府责成市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予以核查或审计。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市)县,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市财政部门要在财政结算或转移支付时相应扣减其财力。
  (六)市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相应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
  (七)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制定考核细则。

  二、关于总部和分支机构税收解缴的问题
  总部及跨区域分支机构的流转环节税收按属地原则解缴,所得税在总部所在地解缴。连锁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相关区(市)县的利益,通过市财政结算调整。财政及税收指标考核分别由市财政、税务部门调整。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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