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府[2004]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我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两个率先”的工作中,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公约性原则,从本部门、本单位的基本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事项出发,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在促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少数部门和单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现象,使一些本可以马上解决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既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的进程,又在社会上和群众中产生了负面影响。为进一步打造高效、廉洁、有为的政府服务体系,现就行政机关工作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重申如下: 一、行政机关工作必须遵循高效服务原则,牢固树立讲速度、讲效率、讲效益的观念,形成求实、务实、扎实的作风,优化行政流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行政管理高效化,服务绩效最大化。按照这一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提高行政效能的相关制度。要在“一个窗口”对外的基础上,实行行政许可“首问负责制”。已经制定“首问负责制”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尚未制定“首问负责制”的部门和单位要全部在近期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首问负责制”,明确规定“首问负责”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考核、责任追究等办法。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适时进行检查考评,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影响工作、产生后果的问题,一律予以批评,直至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对有关“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的投诉,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三、各级监察机关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查处对“首问负责制”执行情况的投诉,依据《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苏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反“首问负责制”的问题。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