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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补充资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2 生效日期: 2005-09-22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近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川食药监安(2005)45号文和《关于对药品生产企业中西药品生产情况进行统计的通知》的要求,请有关各药品生产企业于9月30日前将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所需下列补充资料一套报成都市药监局安全监管处。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将本公司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剂型(不包括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及所包括品种名称、批准文号,按照附件1的表格填写完整,报成都市药监局。中药饮片、医用氧、药用辅料、药用空心胶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不需填报。

  二、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但尚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应按照附件2的表格报送有关剂型名称、品种名称、品种申报时间等情况。

  三、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中药提取物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在生产范围内注明其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产品通用名称。

  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根据本厂生产条件实际情况,在生产范围括弧内选填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等炮制范围;并注明是否含毒性饮片、直接服用饮片、曲类,毒性饮片应注明品名(根据现有毒性饮片车间的炮制能力注明品名,原已报换证《登记表》中未注明品名的企业,请将《登记表》中生产范围相关的页面内容更改后交我局,同时更改电子文档的相关内容)。

  五、医用气体生产企业应注明其生产的产品为液态氧或气态氧。(原已报换证《登记表》中未注明液态氧或气态氧的企业,请将《登记表》中生产范围相关的页面内容更改后交我局,同时更改电子文档的相关内容)。

  六、最近一段时间,省、市局网上将陆续公布审核同意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名单,请各药品生产企业认真核对《药品生产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等内容,确保内容、文字均正确无误。

  七、省局决定结合本次换证工作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中西药品生产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请各中西药品生产企业按附件3的要求填报后于9月30日前一并报成都市药监局安全监管处。中药饮片、医用氧、药用辅料、药用空心胶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不需填报。

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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