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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1 生效日期: 2005-09-2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5年国庆节即将来临。为使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现就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节日安全生产责任
  国庆长假期间,是事故的易发时段。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国庆长假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逐级建立健全严格的节日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责任,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针对节日长假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漏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预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等不作为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在节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追究直接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精心计划、组织和开展节前和节日期间安全检查。一是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并带队深入一线进行检查。特别是要深入到矿山井下、生产车间、景区景点、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水域、重要路段等安全生产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检查。二是要以查问题、查隐患为主,确保通过检查能真正找准问题,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盲区和盲点。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走过场。三是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工作要有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措施和经费等。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跟踪了解情况,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监控措施,落实专人负责进行监控,做到万无一失。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针对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的特点,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一是要加强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监管。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认真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五整顿、四关闭”两个攻坚战。要立即按照《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取缔不符合《特别规定》和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文精神的矿井。要制定整改工作程序,明确并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县、乡镇政府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人头,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强安全巡查,严防出现假停真开、假关真采、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要采取源头管理和综合治理措施,在市、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要切实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的要求,对有关问题按期进行清理纠正,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监管,防止发生透水淹井、冒顶、片帮、炮烟中毒、尾矿库垮坝、火工品事故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是要加强旅游安全监管。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场所、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节前,要组织对各类旅游接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对客运车辆、旅游船、轮渡、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施设备,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各种旅游住宿、经营场所,各类特种容器设备等必须逐一进行重点检查,彻底排除事故隐患。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旅游景点及娱乐场所,要立即停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准营业。
  三是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管。最近发生的9.12 重大交通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节日期间旅游交通安全监管。
  1.要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对旅游接待用车,要在检查技术性能合格的基础上发给专门车证,社会闲散车辆和农用车辆不准接待旅游团队。重点旅游地区和旅游景区要制定紧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迅速上报。
  2.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确保警力,加强巡逻执勤和路检路查,严厉查处违章驾驶、超载超限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载客的“火三轮”、“摩的”和非法载人的农用车。
  3.交通公路部门要针对旅游线路危险路段、桥梁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对险情实施全天候监控;各级交通港监部门要加大水上交通的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汛期航运规定,严禁自用船非法载客;交通客运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到“五不出站”,严格“三品”检查。对道路往返日行驶400公里以上或夜间日行车300公里以上的旅游客车,必须配备双驾驶,严禁疲劳驾驶。严格执行超长危险线路客运车辆一律停运的规定。
  4.铁路部门要抓好节日旅客列车安全工作。
  5.民航部门要落实岗位责任,确保飞行安全。
  四是要加强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停产停业整改,特别要重点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市场、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对节日期间举办的节庆和其他大型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五是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交通、公用、质监等有关部门要以防范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气等泄漏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为重点加强安全监管。要继续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加强对西部(成都)化工市场的安全监管,加大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销售网点的力度,严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和爆炸事故。有关部门要针对烟花爆竹生产开始进入旺季的特点,密切协同,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要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烟花爆竹企业的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处置存放工作。
  六是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要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现场管理,把问题解决在施工工地。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抓紧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
  七是要加强学校安全监管。凡是组织学生团队集体出行活动,必须经过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此外,其他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国庆节前及节日期间,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氛围。要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到乡镇、街道、社区、村社、生产经营单位和车间班组,宣传到公路、铁路沿线以及人员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渡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努力提高公民的安全素质,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特别要注意针对节日期间火灾、中毒、人员踩踏等易发事故情况,宣传普及群众性的自防、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识,提高各类人员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五、严格值班,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节日期间信息沟通和事故应急联动机制。一是要加强国庆节期间的值班工作,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有关领导和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处置,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二是要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测和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好演练,落实各项条件,有效组织事故施救。三是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专报制度。对国庆节期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如实按程序上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于10月7日16时前将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主要是伤亡事故汇总数据)报送市安监局(传真:87706052、87706058;联系电话:87706051、87706058,联系人:刘远、张迪)。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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