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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1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南京海关
发布文号: 财驻苏监[2004]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常熟市支行,南京关区各海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3]9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如下具体操作规定:?
  一、建立中央税收收入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维护中央税收收入的完整,加强对中央税收收入的监督管理是各部门共同的职责。为切实履行好这一职责,省专员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决定建立中央税收收入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协调工作,沟通情况,会议主要议题:?
  (一)通报监管和征管情况;?
  (二)交流中央税收收入的分析情况,研究中央税收收入征收管理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三)分析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
  (四)协调和会办有关事宜,通报下一阶段工作。?
  联席会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定期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上半年于7月15 日前召开,下半年于次年1月15日前召开,一般由各部门有关业务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参加;需要研究重大事项、协调各方工作的,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参加。不定期会议,在遇有重要情况需及时沟通和研究时召开,可由全体成员参加,也可由涉及有关事项的部分成员参加。

  二、省专员办就地开展中央税收收入的监督检查(包括例行检查、专项核查、调查研究),应事先将监督事项和工作计划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检查工作结束后,省专员办应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省级主管部门。?

  三、各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省专员办做好中央税收收入的分析和监管工作,并将以下材料在每月(季、年)终了后15日内抄送省专员办:?
  (一)省国税局每月(季、年)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及说明材料。?
  (二)省地税局每月(季、年)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的收入入库情况及有关说明材料。?
  (三)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每月(季、年)中央预算收入汇总报表、辖属各中心支库中央预算收入报表、有关退库报表等资料及有关说明材料。?
  (四)南京海关每月(季、年)中央预算收入汇总表,关税、代征增值税分项明细表以及说明材料。?

  四、各级征收部门与国库应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中央税收收入对账工作。省专员办要结合检查,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中央税收收入对账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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