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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8 生效日期: 2003-12-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发[2003]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建立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保护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目标是:2003年,全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高邮市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县(市),其覆盖率应达85%以上;2004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60%以上,高邮市的覆盖率达90%以上;2005年,基本建立覆盖全市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率达80%以上。同时,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五保户和贫困家庭进行医疗救助,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组织引导。政府对保障农民健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制定配套政策,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多方筹集资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3、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按照筹资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支付范围和标准,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4、低水平起步,广范围覆盖。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情况,制定合理的筹资标准和个人分担比例,吸引广大农民参加,扩大合作医疗覆盖面,并随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社会化程度。

  二、建立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
  市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全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地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策制定、调查研究、工作指导、督办检查、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在市卫生部门内部抽调2名同志,专职从事此项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指导等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各地卫生部门内部抽调4一6人负责日常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乡镇政府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受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的委托,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管理,人员按2一3人配备,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按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标准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形成规范、稳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县统筹、集中管理、分级核算、全方位监督的运行机制。
  (一)以县统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缴纳各项医疗费用。建立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高邮市、宝应县为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低于10元,其他地区农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不低于15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缴费比例。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未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企业职工,亦可以自愿参加。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其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筹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捐助资金。
  3、政府资助。在省财政对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高邮市、宝应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对高邮市、宝应县以及其他县(市)经济薄弱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给予每人每年2元的补助,补助时间暂定三年,高邮、宝应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配套补助6元,其他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1元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乡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予以补助。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县、乡财政资助标准。对未享受省、市补助的非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区),市财政按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时间暂定三年。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资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予以资助或对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集中管理
  合作医疗基金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集中管理。县级合管办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应在具有资质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入户用于收缴农民个人上缴的合作医疗基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合作医疗的资助、捐赠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专户上缴所征收的基金。支出户用于按规定支付农民的医疗补助费用。
  乡(镇)合管办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应在具有资质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过渡帐户,主要用于乡(镇)人民政府收缴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手续费、管理费和劳务费。其收入应定期上交县级合管办收入帐户。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合管办应定期将收缴的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合作医疗的资助、捐赠等,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划转到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三)分级核算使用
  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乡两级开分核算、分类补助。乡镇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费用补助的起报点和报销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筹资额和上年人均医疗费用测算后确定。为兼顾享受补助的受益面可设定补助限额。补助可采用对农民在医疗机构就医时进行直接减免的方式,也可先由农民就医时垫付医疗费用,再按规定报销的方式进行支付。县级基金主要用于患大病、重病的农民,其医疗费用补助超出限额后,由县级基金按比例给予重点扶持,以有效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收到参加农民的报销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及时兑现。费用补助采取分段累进计算的办法。
  2、合作医疗基金可报药品范围,原则上参照省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超出范围的药物不予报销。
  3、鼓励和引导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农民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就诊,执行不同的补助标准。鼓励使用中医药资源,提高中医药疗法在合作医疗基金中的补助比例,节约合作医疗费用支出;依法及时、全程隔离治疗传染病患者,提高其床位费和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有效控制和管理传染源,其具体报销范围和比例由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
  4、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内没有动用合作医疗资金的人员,有条件的乡镇每年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并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其费用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方式及组织实施要求,由各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
  (四)强化全方位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审计、监察、信访等部门和部分人大代表以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向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市人大和市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通过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方方面面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有社会和个人捐赠的,还应向捐赠方通报使用情况。各县(市、区)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将结果报市财政、卫生、审计部门及本级政府。

  四、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深化农村医疗卫生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激活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大力整顿和规范农村医药市场秩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准入和年度考核制度。定点机构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由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发给合格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证书。定点机构三年复评一次,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复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形成竞争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服务效率,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五、进一步强化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不断发展和完善。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层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进行责任考核,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的追究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集中力量抓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各级农业、财政、药监、民政、监察、审计、扶贫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各负其责,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项民工工程办好办实。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和典型事例,引导广大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市政府每年对各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捐赠资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资助资金的地区,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建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以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对截留、挪用、贪污或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扬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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