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国税流[2006]2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鼓励和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规范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使国家对软件产业的税收政策落到实处,现将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精神,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因此,嵌入式软件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对软硬件产品组合销售、系统集成项目销售中的自产软件产品与硬件产品,在财务上应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不能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三、软件产品具体类别以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发放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类别为准。
二00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