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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1 生效日期: 2005-07-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5]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要求,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对我省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兴建的水、火电力企业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根据我省水资源状况不同,执行以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分区征收标准单位:    元/立方米    水力发电:元/kwh
  分  类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成都、绵阳、  南充、广安、  达州、巴中、    成都、绵阳、  南充、广安、  达州、巴中、
      德阳、自贡、  眉山、广元、  甘孜、阿坝、    德阳、自贡、  眉山、广元、  甘孜、阿坝、
      内江、资阳、  雅安、宜宾、  凉山        内江、资阳、  雅安、宜宾、  凉山
      乐山、遂宁   泸州、攀枝花           乐山、遂宁、  泸州、攀枝花
工业取水
(含火力  0.085     0.075     0.065       0.20     0.15      0.10
发电冷却
水)
生活取水
(含自来  0.06     0.05     0.04       0.15     0.13      0.10
水厂取水)
其他取水  0.10     0.08     0.05       0.20     0.18      0.15
水力发电
取水                                        0.0025一0.005
  水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一步按实际发电量,从2005年起暂按0.0025元/kwh征收标准执行。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时对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三、征收主体。日取用地表水3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日取用地下水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火、水电厂取水,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取用水户和省直属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余取用水户按限额管理权限由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四、免征范围。农业灌溉用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年取水量小于3000立方米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为救灾、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二滩电站用于库区移民价格提灌站抽水供电;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缴纳水资源费的。

  五、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保证水资源费的足额按时征收,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
  对不按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六、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前仍按《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
  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后,按工业地表水取水(含火力发电冷却水)每立方米提取0.5分;水力发电取水每度电提取0.05分作为解决库区移民的人、畜饮水问题的专项资金。省本级部分作为省政府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监管。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20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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