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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执行《关于征收土地收益金的通知》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22 生效日期: 1994-08-22
发布部门: 长春市房地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物价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
  为贯彻执行吉林省建设厅、财政厅、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征收土地收益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地产经营管理,保证财政收入,同时根据《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现就《通知》在我市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做以下规定:
  一、凡在长春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通过划拨或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地产经营活动的均应按其收益额的20%~50%交纳土地收益金。
  市房地产局地产经营管理部门和各县(市)城建房产管理部门继续代财政征收土地收益金。

  二、以房屋买卖、交换、赠与为特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房屋而引起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应交纳土地收益金。

  三、以出租房屋、场地和营业柜台为特征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活动,必须到地产经营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交纳土地收益金。
  以房地产作为投资条件在一定时期内与他人合伙、联营进行经济活动,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变更的,视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应交纳土地收益金。

  四、以承包为特征的将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上建筑物)改变使用用途进行地产经营活动的,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土地使用权租赁征费标准交纳土地收益金。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非法进行地产经营活动的,按规定处以非法收入50%的罚款;对于不如实申报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的,处以隐瞒额50%的罚款;对于逾期不交纳土地收益金的,除责令补交外,每日按应交额的3‰收取滞纳金;对于拒不交纳土地收益金的,地产经营管理部门可委托开户银行特约代理收取土地收益金,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收入及滞纳金连同土地收益金由地产经营管理部门按长府发(1993)49号文件规定上缴财政,土地收益金专用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六、土地收益金为国家财政预算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交纳,不得隐瞒截留。

  七、本通知自《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部分停止执行,开征土地增值税后,对已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其金额超过同期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可采取逐期抵顶税额的办法,少于同期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应补征土地增值税。

  八、本通知与《通知》同时间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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