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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 2006-06-1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党办发[2006]2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19日 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人才资源开发工程,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吸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储备要围绕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坚持政府运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对大学毕业生采取边储备、边使用、边“消化”、滚动发展的办法,建立人才储备长效机制。

第二章 储备对象   第三条 人才储备对象为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有学士学位)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含25周岁),硕士研究生和有工作经验的本科生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符合条件的乌海市生源毕业生优先储备。

第三章 储备方式   第四条 人才储备要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出发,面向基层、面向企事业单位,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方式广泛吸纳、储备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储备在人才开发工程中的“蓄水池”和“中转站”作用。

第四章 储备名额   第五条 储备名额。由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年度人才储备计划,由市编委会确定当年人才储备单位和名额。

第五章 储备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报人才储备计划。用人单位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储备人才计划(包括岗位、专业、人数、条件等)申请,报市人才交流中心。用人单位三年内有自然减员等可空出编制的,优先确定储备人才;三年内无空编的,又急需人才,由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在总数内酌情调剂适当人数予以储备。
  第七条 研究审定人才储备方案。市人事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部门、单位人才需求情况,对申请的人才储备计划进行汇总,会同组织、编制等部门提出年度人才储备方案,报市编委会研究审定。
  第八条 储备人才选拔。根据储备人才方案,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各用人单位赴区内外高等院校和各级人才市场考核选拔,或在本市采取考试的方式公开选拔。
  第九条 正式确定的储备人才,由编制、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储备人才待遇   第十条 储备人才在储备期间,享受储备单位正式职工同等条件人员的各种待遇。
  第十一条 由市里选派到企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储备人才各种待遇,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负担,派遣到社区、农区的储备人才,由各区按事业单位同等人员负担各种待遇。

第七章 储备人才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储备人才和在编制内聘用人才在管理上一视同仁,用人单位与储备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3年(其中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人事部门为其办理定级等相关手续。储备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储备资格,不再享受有关待遇,转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的,如单位需要,本人愿意,可续签合同,继续储备。
  第十三条 将储备人才作为各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主要来源,有空编的单位,不得新进其他人员,要优先解决储备人才进编制。
  第十四条 在人才储备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储备人才进行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储备人才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十六条 储备人才需办理落户手续的,公安部门依据人事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储备人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到2009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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