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4]46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整顿斯大林大街两侧路牌广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原设立在斯大林大街两侧的路牌广告,牌面脱漆、掉皮的,要抓紧修饰,保持完好。用字不规范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改正,对影响市容观瞻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斯大林大街两侧设立路牌广告。
三、经批准继续保留的斯大林大街两侧路牌广告要在一九九五年四月底以前全部拆除。
四、本通告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