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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02 生效日期: 1994-07-02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1994]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和《高严同志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主任会议上的讲话》(吉政发[1994]12号)精神,认真解决驻外办事处人员流动难,“沉淀”严重的问题,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广开渠道,做好办事处人员分流工作。
  (一)实行轮换制以前调入办事处的人员,原工作单位在省内,爱人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省内的,原则上回省内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因原所在单位撤销或解体,无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撤销解体后重新组建的单位负责安排,干部由省人事厅协调,工人由省劳动厅协调;办事处直接从学校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由省人事厅安排;从社会上聘用的“五大”毕业生,轮换期满不再续聘的人员,自谋职业或自找接收单位后,由省人事部门办理调转手续。
  (二)夫妇双方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驻地,轮换期已满不愿回省内工作的,可自行联系到当地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转手续。
  (三)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后,由组织另行安排工作。

  二、严格控制在办事处离退休人员。
  (一)轮换制以前调入办事处的干部,原工作单位在省内,爱人户口及生活基础都在省内的老同志离退休,原则上回省内安排,由原单位安置;因原所在单位撤销或解体,无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撤销解体后重新组建的单位负责安排,干部由省人事厅协调,工人由省劳动厅协调。
  (二)轮换制以前调入办事处的,夫妇双方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驻地的,可自行联系在当地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
  (三)1989年1月31日以前调入办事处的副主任以上领导干部,本人户口(不占用办事处户口指标)和配偶户口在驻地的,如要求在办事处离退休,要报省政府特殊批准。
  (四)轮换制以前调入办事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政府特殊批准,可在办事处离退休:
  1.本人与配偶出生地和户口都在驻地的;
  2.配偶出生地及户口都在驻地的;
  3.由军队转业分配到驻地,现在办事处工作的。

  三、认真履行轮换协议,确实抓好轮换制度落实。
  (一)1990年10月10日以后调入办事处的中层以下干部一律实行轮换制。轮换期为3年,因工作需要延长轮换期的,最多不可超过6年,特殊情况,要经省政府批准。
  (二)办事处中层以下干部需要轮换,可随时提出用人计划,由省政府办公厅驻外机构联络处会同省人事厅向有关部门分配轮换干部指标,省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下达。有关部门不得拒绝分配的轮换干部任务。办事处要同派员单位和个人签订《驻外办事处轮换干部协议书》。协议书一式5份,其中交省政府办公厅驻外机构联络处和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各1份备案。
  (三)把好人员入口关,坚持调人标准,不搞特殊照顾。轮换制干部调入标准按《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一 条执行。为了保证轮换制顺利实施,轮换人员户口及家属不在长春市的和为解决夫妻两地生活要求调入办事处的,不予调入。
  (四)轮换制干部不带家属和户口,只带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占办事处编制,由办事处发放工资、奖金和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并享受原单位同级职务分房和住房待遇。

  四、办事处干部落驻地工作户口或常住户口,须报省政府审批。

  五、办事处的工人,原则上实行合同制。具体办法由各办事处自行制定。

  六、办事处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参加社会统筹保险(医疗、养老保险)。
199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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