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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 2000-07-14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冀政办[2000]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7月14日

  河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农业厅是主管全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全省对外植物检疫的管理,代表国家对外行使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管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林业厅对应国家农业部管理的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能作为种植业宏观管理职能的一部分,调整划归省农业厅。
  2、省农垦局承担的绿色食品开发和管理职能,划归省农业厅。
  3、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代管单位承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职能,划归省农业厅。
  (三)强化的职能
  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战略的研究,引导全省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合理配置。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意见。
  3、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4、加强农业执法监督检查,研究拟定农业地方性法规草案。
  5、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保护和管理。
  (四)转变的职能
  1、将参与研究制定有关价格及信贷政策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建议。
  2、将会同有关部门分配计划内农用生产资料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及品种信息。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农业产业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大宗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管产业重要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和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
  (六)拟定农业科技、中等农业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综合协调管理农科教结合工作,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中等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定主管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主管产业产品、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等农业投人品质量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负责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组织、监督省内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八)负责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团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河北省农业厅设11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和保卫工作;组织起草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拟定厅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行政事务和财务工作。
  (二)人事处
  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拟定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拟定农业专业技术资格及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
  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产品品质的改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意见;研究、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及农民负担情况监测,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拟定全省大宗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全省农业网络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有关农业投入品质量检验,主管产业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拟定;组织主管产业质量认证工作;组织绿色食品质量监督和认证管理。
  (六)计划财务处
  研究拟定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农业各产业间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工作;承办重大农业建设项目遴选和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化项目审核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进出口建议;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政策建议;管理厅管资金;指导行业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
  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科技教育处
  拟定农业科技、中等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农科教结合工作;承办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遴选及实施工作;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组织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业中等教育;承办农用地、宜农滩涂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九)粮油作物处
  研究提出粮油作物发展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政策措施;发布农情信息,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登记;组织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和进出口审查;起草植物检疫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
  (十)经济作物处
  研究提出经济作物生产发展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经济作物生产;研究提出经济作物产品结构调整、质量改进、效益提高以及贮藏、加工、流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收集、分析和发布经济作物产品产销动态;参与经济作物品种审定。
  (十一)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拟定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及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工作;指导农机技术推广和农机维修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在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河北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6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厅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人员编制5名,设置老干部处,处级领导职数2名。
  厅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进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有关事项
  省农业厅与省林业局关于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能分工是:
  (一)将原省林业厅对应国家农业部的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能作为种植业宏观管理职能的一部分,调整划归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综合对口国家农业部。
  (二)全省果树生产经营、专业性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仍由省林业局负责。
  (三)向农业部申报果树(水果部分)项目资金,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局双方合作,省农业厅负责呈报。经国家农业部批准的项目,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局共同下达,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省农业厅对农业部批准的项目负有监管职能。国家林业局下达我省的果树生产项目资金,仍由省林业局全面负责,其中涉及种植业结构布局调整的,由省林业局提出意见,省农业厅汇总规划。
  (四)两部门在执行中要搞好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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