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2]900号
各地州、市、县计委(物价)、卫生局、民政局: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出生人口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近年来,我省部分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在婚检中,出现擅自增加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自行制定并提高收费标准、强行搭售资料、商品等乱收费现象,这不仅增加了受检者的不合理负担,而且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贯彻实施,必须认真进行整顿和规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治理乱收费的部署和要求,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顺利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政府今年要办好八件实事,规范婚前医学检查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保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现对我省婚前医学检查收费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范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
婚前医学检查收费包括基础检查收费、常规辅助检查收费和特殊检查收费三部分。凡是基础检查和必要的常规辅助检查可以确诊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得再要求受检者作进一步的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下浮和对特殊困难对象减免。
(一)基础检查收费:检查内容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检查,检查含内科、外科、皮肤科、妇科(含宫颈刮片)、五官科等科的常规检查:要按照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规定分别填写男、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收费标准:每人8元。
(二)常规辅助检查收费:应根据受检者的实际,由婚检医师在以下项目中安排,并相应出具检查报告单。
1.胸透,收费标准:每人3元。
2.血常规检查:包括白细胞计数(WBC)白细胞分类计数(DC)、红细胞计数(RBC)、血小板计数,收费标准:每人4元。
3.尿常规检查:包括外观、酸碱度、蛋白定性、镜检。收费标准:每人3元。
4.阴道分泌物检查:包括清洁度、滴虫、霉菌检查3项。收费标准:每人3元。
5.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收费标准:每人9元
6.血清谷丙氨酸转移酶测定,收费标准:每人5元。
7.乙肝表面抗原测定(HbsAg)收费标准:每人5元。
(三)特殊检查项目收费,经基础检查和常规辅助检查发现确有影响结婚生育的问题,需进行特殊项目检查的,应由检查医师向受检者双方如实介绍情况,由受检者自愿选择特殊检查项目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检查收费,并相应出具检验报告单。
1、免疫学检测(部分)
(1)面抗体测定(Anti--HBs),收费标准:每人5元。
(2)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收费标准:每人5元。
(3)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收费标准:每人5元。
(4)炎核心抗原测定(HbcAg)收费标准:每人5元。
(5)炎核心抗体测定(Anti--HBc),收费标准:每人5元。
2.特殊细菌涂片检查,包括淋球菌检查,收费标准:每人10元。
3.人体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收费标准:每人50元。
4、B超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胸部(含肺、胸腔、纵隔、腹部(含肝、胆、睥、胰、双肾)、胃肠道、泌尿系(含双肾、输卵管、膀胱、前列腺)、妇科(含子宫、附件、膀胱及周围组织)、产科(含胎儿及宫腔)。收费标准:每人15元。
5.尿妊娠试验,收费标准:每人4元。
6.常规心电图检查,包括单通道、常规导联。收费标准:每人次20元。
7.精液常规检查,含外观、量、液化程度,精子存活率、活动力。计数和形态。收费标准:每人3元。
二、规范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中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收费。对婚检中确实使用了静脉采血器和乳胶手套等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合计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人2元。
三、规范婚前医学检查收费行为。
(一)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的收费。凡是与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无关的收费,一律不准搭车收费。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外,严禁擅自设立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收费前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后,才可实施婚检收费。
(二)除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和经地州、市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外,其他机构不得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三)婚前医学检查不得收取挂号费及诊查费。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不得以婚检设备产地、性能、检查方法的差异等为由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加重受检者负担。
四、各地计划、卫生、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婚前医学检查收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收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对婚检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各项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把婚检机构准入关,凡不具备婚检条件的机构应予取消婚检资格,并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婚检机构出示的婚检意见,依法做好结婚登记工作;各级计委应加强对婚检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