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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创新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公开评议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31 生效日期: 2003-03-3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窗口服务行业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营造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全区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公开评议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推行政务公开、优化服务和提高工作效率为主要内容。通过评议,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保证政令畅通,强化依法治区,推动政风、行风建设。

  第三条  公开评议工作在自治区创新经济发展环境指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自治区纠风办负责,各级监察纠风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开评议按类别、行业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民主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扩大民主监督,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条  公开评议主要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重点窗口行业中进行。评议的范围是:
  行政机关:发展计划、经贸、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外经贸、文化、卫生、林业、扶贫办等。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国税、地税、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物价、海关、检验检疫等。
  重点窗口行业:交警、城管、民航、铁路、电信、邮政、旅游、学校、医院、电力、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等。

  第六条  公开评议要突出优化、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主题,从影响和妨碍开放搞活、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重点是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和廉洁勤政情况;窗口行业重点是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等。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透明的政策环境
  l、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行为。
   2、建设项目和公益事业的重大决策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符合实际,符合民意。
   3、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接受社会监督。
  (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1、为区内外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认真解决他们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效绩考评制和违诺追究制。
   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认真解决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服务态度差的问题。
  (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1、进一步减少收费项目,严格控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行为。
   2、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项目公示和收缴分离制度。
   3、办理证照、年度审检验,不准搭车收费或以赞助、捐助、认购、定购、宣传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不准强行搭车摊派征订报刊杂志和其他物品。
  (四)依法办事的法制环境l、创建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法保障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3、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增加当事人负担的行为。
  (五)文明诚信的人文环境
   1、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欺诈经营等行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树立文明、诚实、信用的形象。
   2、树立良好的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廉洁从政,艰苦奋斗。

  第七条  公开评议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的方法是:
  (一)由参评机关和单位对照《关于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进行自查,广泛征求意见,找出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重点检查投诉办理情况。自治区创新经济发展环境指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纠风办对重点部门进行抽查。
  (二)制定《公开评议实施方案》,分别制发评议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重点窗口行业的调查问卷,确定城市、农村发放比例,在全区工矿企业、商贸、建筑、运输、个体私营企业、以及机关团体等单位部门和城乡居民中,随机等距抽样发放征求意见。
  (三)在公开评议调查问卷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进行社情民意调查,由市民公开评议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重点窗口行业,了解社会对政府部门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满意程度。
  (四)分别召开有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人士及企业和投资者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以上四项在评议结果中所占的分值依次为10分、60分、20分、10分。
    第八条  公开评议结果按满意率从高至低排列。满意率=(满意+比较满意)/(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排序结果由自治区创新经济发展环境指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通报。

  第九条  公开评议的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的依据。对评议满意率排列在前五位的部门和窗口行业,予以通报表彰,对评议名次排列在后三位的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凡评议排名在后三位的窗口行业,要责成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对事实清楚,评议排名末位的窗口单位,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评议排名在末位、不满意率超过1/3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确属不称职的,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十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此试行办法开展对所属机关、部门的公开评议工作。公开评议要向乡镇和基层站所延伸。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评议工作的顺利开展,评议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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