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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二○○○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7 生效日期: 2000-06-07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二○○○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六月七日

二○○○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经国内贸易局批准,200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定于10月中旬在我市举办。为确保大会顺利进行和圆满成功,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200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石家庄市举办的200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全国糖酒会)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主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承办。


    第三条 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负责全国糖酒会的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与主办单位衔接以及会议宣传、证件制发、广告宣传、人员接待、展区管理、安全保卫等会务工作。石家庄商品交易会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容环卫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园林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并负责依法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全国糖酒会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布展、集中交易。展区由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审定,并负责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 会议代表住宿的宾馆、饭店、旅社和招待所由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
  各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和展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特行管理、消防管理和食品卫生法等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措施,防止盗窃案件、火灾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会议代表的安全。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参加糖酒会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展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展区交易。
  (二)参会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凭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布展证》进入展区布展,凭领导小组统一制发的《代表证》进入会议代表驻地及展区从事展示交易活动。
  (三)会议代表自带车辆,必须到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自带车证》或《宣传彩车证》,凭证在市区道路上行驶。持有《宣传彩车证》的车辆,应按规定的行进时间、行进路线行驶。
  (四)参加全国糖酒会的商品交易活动必须在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确定的时间和展区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六)会议代表应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治安、道路交通管理秩序,遵守城市管理规定,讲究公共卫生,爱护树木花草和市政公用设施。服从大会的组织和调度。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全国糖酒会工作人员和记者必须持有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工作证》、《指导证》或《采访证》方能进入会议代表住地及展区。


    第八条 全国糖酒会广告宣传按照《200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会期广告管理办法》,由全国糖酒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管理,严格执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发布时间的办法。重点做好二路(中山路、裕华路)、两场(文化广场、车站广场)、六街(建设大街、平安大街、中华大街、广安街、东大街、西大街等)沿线及高层建筑会期广告的统一规划及发布。参加全国糖酒会的生产经营企业需发布广告,必须到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接糖酒会广告业务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按批准的位置、时间、方式制作、贴挂广告,做到美观、规范、安全、有序,会议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第九条 除大会确定的集中展区外,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一律不准为参加全国糖酒会的生产经营企业设置展厅、展室、出租展具。沿街商业店铺不准向代表出租展间、展位、展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为代表提供摆摊设点的场所。


    第十条 未经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全国糖酒会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禁止沿街摆摊设点、展样成交。


    第十二条 旅馆业、商业、餐饮娱乐、交通客运、广告、旅游等行业,必须依法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物价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或变相提价。


    第十三条 全国糖酒会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治安消防等各项工作的管理,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全国糖酒会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公安局、市容环卫局、卫生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 条第五项和第 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 条第四项、第 条和第 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加倍罚款,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 十一条的,由市容环卫部门依照《石家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影响交通秩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或《石家庄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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