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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区监察厅、区人事厅、区国家保密局关于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4 生效日期: 2003-01-04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党办[2003]3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将《区纪委 区党委组织部 区监察厅 区人事厅 区国家保密局关于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四日
  

区纪委、区党委组织部、区监察厅、区人事厅、区国家保密局关于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保密工作实际,制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实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性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新时期保密工作愈加显得重要。当前,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和情报组织,敌视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千方百计窃取、搜集我党和国家秘密。现代科学技能的发展和应用,增加了泄密的渠道和范围,为窃密活动提供了更多的可能。面对更加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密工作遇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一些领导干部保密观念淡漠,保密管理不力,保密工作存在着不少漏洞和隐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有效地保住党和国家的秘密,直接关系到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切实承担起在保守国家秘密中的重要责任,模范遵守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自觉接受保密监督,切实将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实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对象
  实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对象是指在党和国家机关担任县(必)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职务的干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自治区党委管理的企业中层以上负责人,市、厅(局)党委(组)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必须切实履行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职责。
  要在负责的地区、部门、单位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明确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选配保密干部从事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及时组织学习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表彰保密工作先进;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健全保密制度,组织开展依法定密,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采取保密措施;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支持保密工作部门开展保密工作,切实解决保密工作部门的实际困难。
  (二)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保密责任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除具备条件的省军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其他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带回家中阅办;不擅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本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和邮政传输中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在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不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需提供的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领导干部泄密的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内容
  1.通报批评
  各级领导干部在担任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期间,造成以下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对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文件、指示贯彻执行不力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因人事变动,不及时调整保密组织,超过三十天没有明确指定专(兼)职保密工作干部从事日常保密管理工作,致使保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没有建立定密工作制度,不按规定及时定密或随意定密,造成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工作混乱的;不按要求配置必备的保密技术防范设备,造成泄密隐患的。
  2.责令做出检查
  各级领导干部在提任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期间,造成以下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令做出检查的处理。单位一年内丢失两份以上(含两份)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单位连续两年丢失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未经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擅自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指使承办人员复制、摘抄、销毁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或擅自同意下属复制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造成泄密隐患的。
  3.实行诫勉
  各级领导干部在担任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期间,造成以下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实行诫勉的处理。任用保密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泄密的;对出现的泄密事件隐匿不报,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积极配合保密工作部门查办的;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不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或没有采取保密措施,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的;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4.党纪、行政处分
  各级领导干部在担任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期间,造成以下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参加会议带回国家秘密载体未及时交机要人员管理,造成丢失的;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或同意下属复制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并造成泄密的;在对外经济合作或对外交往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领导干部保密规定,造成泄密,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党和国家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泄密的。
  5.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在担任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处理。故意泄露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故意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泄密情节严重符合立案标准的。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
  属于需要给予党政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责令做出检查的,由自治区、市、县(区)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建议,依照程序报自治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受到通报批评或责令做出检查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
  需要给予党政领导干部诫勉的,由自治区、市、县(区)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建议,依照程序上报自治区党委保密委员会研究决定,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诫勉程序办理。
  需要给予党政领导干部党纪、行政处分的,由自治区、市、县(区)保密工作部门提出建议,依照程序上报自治区党委保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任免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领导干部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符合《保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国家保密局负责对全区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保密工作部门同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党的纪检机关查处泄密案件协调配合的办法》(国保[1998]37号),会同检察、国家安全、公安、监察和纪检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交流情况。对重大复杂事件的查处,要互相沟通,统一认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查处,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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