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申请审定省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的函》(宁政机发[2002]129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宁价经发[1999]50号)文件规定,并结合省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
1、珠市巷、立新巷省级住宅26套,建筑面积4290me2;
2、陶瓷巷省级住宅10套,建筑面积1500me2;
3、政府后院省级住宅20套,建筑面积3400me2;
4、怡好园省级住宅22套,建筑面积4260me2;
5、怡好园省级住宅活动中心建筑面积4000me2;
6、其它零散省级住宅建筑面积700me2。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
1、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2、上下水管道维修、疏通;3、化粪池的清理及维护:4、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5、室内外的美化、绿化、绿地花木的养护和室外绿化用水、换热站的维修保养;6、水、暖、电的维修保养;7、其它服务项目。
三、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2.00元/me2。
四、省级住宅小区内的水费、电费、暖气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五、本收费标准自二00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