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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自治区省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申请审定省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的函》(宁政机发[2002]129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宁价经发[1999]50号)文件规定,并结合省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
  1、珠市巷、立新巷省级住宅26套,建筑面积4290me2;
  2、陶瓷巷省级住宅10套,建筑面积1500me2;
  3、政府后院省级住宅20套,建筑面积3400me2;
  4、怡好园省级住宅22套,建筑面积4260me2;
  5、怡好园省级住宅活动中心建筑面积4000me2;
  6、其它零散省级住宅建筑面积700me2。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
  1、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2、上下水管道维修、疏通;3、化粪池的清理及维护:4、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5、室内外的美化、绿化、绿地花木的养护和室外绿化用水、换热站的维修保养;6、水、暖、电的维修保养;7、其它服务项目。

  三、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2.00元/me2。

  四、省级住宅小区内的水费、电费、暖气费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五、本收费标准自二00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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