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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2-26 生效日期: 1979-12-2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79>法研字第30号、<79> 高检一文字第67号,公发<1979>181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对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和罪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反革命挂钩案件如何确定罪名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对于那些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的案件,习惯称为反革命挂钩案件。但对这类案件确定罪名时,不能使用反革命挂钩这样笼统的、在刑法上没有规定的罪名,而应当根据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第二编第一章反革命罪的有关条款确定罪名。 
  二、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证如何随案移送的问题。公安机关截获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挂钩信件,只要在破案后确认为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在没有查获任何其它罪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罪证公开使用。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时,应将反革命挂钩信件的复制件和文字鉴定书连同其它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也应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如果被告人、辩护人询问罪证(反革命挂钩信件)的来源时,可答复:对于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反革命信件,我有关部门理应予以扣押。 
  对于确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苏联、越南广播电台写信挂钩的案,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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