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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我区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和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30 生效日期: 2002-11-3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2]18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农牧(业、机)局、水利(水务、水保)局、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9月4日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关于“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指示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1608号)和《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格[2002]1761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并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区贯彻意见及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价格主管、财政、农业、水利、电力部门要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提出明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任务
  深入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集中力量对农民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乱加价、乱收费进行整治。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同时要进一步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继续抓好对农民建房收费清理整顿的落实等工作。主要包括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向农民收取不该由农民承担的费用,强制农民接受服务的收费。
  通过清理整顿,要坚决取消涉农价格和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超标准收取农机服务费;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经营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在农业供水、供电中乱加价、乱收费;严禁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严禁对农民建房乱收费;严禁对农村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乱收费;严禁对农民外出务工乱收费。各地要及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涉农价格和收费中由政府实行定价的有关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界限
  (一)农业供水中的下列行为属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出标准或定价原则向农民收取水费的;
  2、乡、村管水组织或农民用水者协会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末级渠系维护管理费的;
  3、灌渠已改制(租赁、承包等)地区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认可或制定的水价政策的;
  4、在水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的;
  5、基层政府或组织截留、挪用水费收入的。
  (二)农业供电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1、农网改造中超过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和范围向农民收费的;
  2、“两改”完成并验收后,应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地区未执行同价标准;
  3、未实行同价地区电价水平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最高限价的。
  (三)农机服务中的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1、超标准收取农机监理费、农机服务费的;
  2、国家和自治区己取消的收费仍在继续收取的;
  3、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降低的收费标准的;
  4、农业(农机)部门在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审验时,除农机服务费和农机监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向农机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5、有关单位提供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农机作业等服务时,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强行搭售产品和征订刊物的。
  (四)农村中小学收费中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
  1、南部山区8县(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同心县、盐池县及红寺堡开发区),实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以外,向学生强行收取的其他费用;
  2、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住宿生住宿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以外,学校强行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
  (五)农民建房收费中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以收取工本费外,其他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六)农村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收费中下列行为属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1、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2、搭售物品,强行服务收费和收取押金、保证金;
  3、自立项目收取各种费用。
  (七)农民外出务工收费中下列行为属乱收费:
  1、利用农民外出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
  2、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涉农价格和收费中的其他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

  四、专项治理的职责分工
  全区专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牵头,农牧、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参加,统一组织开展。市、县(市、区)治理工作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牵头,农牧(业、机)、水利(水务、水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要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农牧(业、机)、水利(水务、水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和收费的自纠工作。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于2002年12月10日前完成。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统一安排,全面部署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阶段为全面清理阶段,于2003年1月10日前完成。
  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上管部门要会同农牧(业、机)、水利(水务、水保)、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价格、收费标准和其他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区分哪些是符合规定、合理的,哪些是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
  第三阶段为审核处理阶段,于2003年2月20日前完成。
  在全面清理基础上,由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批准的涉及农业生产性费用的电价、水价、农机服务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收费、农民外出务工收费等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自治区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全区公告。
  第四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于2003年3月5日前完成。
  各地物价、财政、农牧(业、机)、水利(水务、水保)、电力部门要组织好有关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要求执收单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查。对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文件要废止。
  第五阶段为检查、抽查阶段。
  国家计委将于2003年第一季度组织各地开展农业供水、供电和农机服务等生产性项目价格收费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治理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乱加价、乱收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农民是否满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将组成调查组选择若干地区进行重点抽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也将结合整个农民负担检查工作,重点抽查专项治理情况。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电力局等单位组成的专项治理检查小组将于2003年2月中旬至3月中旬深入基层检查各地涉农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和整治情况。
  第六阶段为整章建制阶段,于2003年6月20日前完成。
  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规范农业生产性费用中有关价格和收费的政策。
  各市、县(市、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写出当地专项治理书面总结,于2003年6月20日前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办公室写出全区专项治理书面总结,交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审核后,于2003年7月底写出书面总结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在时间安排上,二、二、四、五、六等五个阶段可以交义进行。

  六、继续深入地实行涉农价格、收费和税收公示制度
  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加强建章建制工作。目前还没有建立公示制度的地方要狠抓进度,确保今年年底以前,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要普遍建立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市县还可以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公示制度已基本建立的地方,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上来。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商财政等部门,把农业税收公示与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一并抓好,落到实处。

  七、进一步规范农村价格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和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精神,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站,在村庄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人员作为义务监督员,逐步形成县、乡、村较为完整的农村价格收费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

  八、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重要工作。国家计委就此连续下发了计价格[2002]1608号、计价检[2002]1761号、计价格[2002]2124号三个文件,对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因时间紧、任务重、内容多、要求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价格、财政、农牧(业、机)、水利(水务、水保)、电力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抽调专人,组成专项治理班子,为做好这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和电力局等部门组成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全区专项治理和清理工作。办公地点:银川市解放西街西桥巷11号自治区物价局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联系电话:自治区物价局0951--5055417、5043936、5026611,自治区财政厅0951--5044914
  各市、县(市、区)要成立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的工作班子,负责所辖区域的专项治理、上报工作。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牧(业、机)、水利(水务、水保)、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及时将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到每村每户,并加强监督检查。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查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并将查处的违法收入如数退还给农民;对乱加价、乱收费情况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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