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9-12-12 生效日期: 1979-12-1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报送死刑复核案件作如下几项规定: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并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或者又犯新罪的,以及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的,经查证属实,由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执行死刑的案件,都应当报送本院核准。 
  二、凡报送死刑复核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的时候,必须提审被告人的,核对事实和证据。 
  三、高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报送死刑复核案件时,必须报送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一案一报,并报送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要报送全案的诉讼卷宗和证据。 
  (一)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时间和现在羁押的处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包括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的情节等),认定犯罪的证据,依照刑法或者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的哪些条款定罪判刑的; 
  3.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死刑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中,应具备下列诉讼文书和证据: 
  1.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 
  2.扣押赃物、证物的清单; 
  3.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 
  4.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5.中、高级人民法院承办人的审查报告、法庭审判笔录、合议庭的评议记录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记录; 
  6.被告人上诉书、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7.中、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向被告人宣判的笔录、送达回证; 
  8.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大型的、易腐烂的在运送途中有腐蚀、溶解、爆炸、放射等危险的,可以不送原物,但要附送原物的照片和对物证的鉴定及说明)、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四、经过本院复核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由本院用裁定核准死刑,并由本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由本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应的,由本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由本院用判决直接改判。 
  五、本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转达原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执行后,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本院。但是,在执行前,如果遇有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或者应当暂停执行的情况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将停止执行的原因用书面报告本院,由本院作出裁定。 
  六、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市、自治区审判死刑案件的工作,应当每年写出工作总结,报告本院。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报告。 
  七、专门人民法院报送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执行。本院过去有关死刑案件报核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不再适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