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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0 生效日期: 2000-03-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年三月十日

关于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我市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使农业农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机关单位职工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从事农业结构调整。(1)鼓励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或下岗职工从事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开发,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2)鼓励机关干部、科研人员、农口部门、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兴办、合办农业科技园区,领办、创办农业经济实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和服务农民。对这部分人员实行“两不变、一优先”政策,即身份不变,工资待遇不变,晋升职称优先。(3)积极引进农业高科技、高学历人才。要在配偶、子女户口迁移到我市、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优先安排。(4)农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可利用业余时间到农业经济实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兼职,从事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询服务。

  二、鼓励引导城市企业、乡镇企业、个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无公害和绿色果菜基地建设、农产品科技开发。在税收上,对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在工商管理上,本着先放后管,先繁荣后规范的原则,在市场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上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支持农产品的商标注册,努力增大农产品商标所占比例。对企业重要的合同和大额的经营活动项目合同,工商部门提前介入,帮助企业搞好合同的起草订立。

  三、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要协调解决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在税费上给予优惠,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四、用好国家土地政策。(1)对农业企业和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用地征为国有的,可免交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的县级部分,市级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缓交。(2)凡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需办理用地手续,资料齐全的,市土地部门在15日内办结本级手续。需上报审批的,同日上报并积极催办。(3)鼓励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用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开发用于种植业的,经省、市验收合格,可按照规定抵顶本县(市)区占有耕地指标;开发用于建设龙头企业和农产品交易市场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交土地有偿使用费。(4)养殖小区占地要与新开发土地相结合,要与土地置换相结合。土地整理经验收批准,新增耕地面积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可从市级控制部分中调剂支持县(市)区发展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

  五、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群众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财政、信贷相结合,国内外资金相配套的新的投入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1)从市政府支农资金中专门划出部分资金做为农业结构调整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科技园区、县域特色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建设。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进行配套投入。(2)各金融部门要积极参与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的考察和论证,保证所需资金。(3)市直农口部门及涉农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资金,及时上报项目。(4)各级科技部门按规定比例安排农业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新品种引进、选育、农产品加工、新产品研制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应用的补助。

  六、鼓励优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1)实行农产品优质优价。按保护价收购农民的粮食,要进一步拉开品质和等级差价,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劣质品种,要大幅度调低保护价,并逐步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放开棉花收购价格,坚持优质优价。(2)继续执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3)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加工企业,经省粮食局、省工商局批准可以直接收购自用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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