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注会[2000]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日前,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国检检[1999]205号文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与中注协及商检局沟通,现就外资企业验资中涉及外商以实物作价出资的验资依据问题通知如下: 1、虽然《通知》中有从1999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的规定。但商检部门对验资过程中涉及的独资企业进口设备,只要企业提出申请,仍为企业验资提供有效依据。因此,各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独资企业进行验资过程中涉及到以进口设备出资的,应要求被审验单位向有关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对验资中涉及到的进口设备出具财产价值鉴定书等有效验资依据,以此作为审验依据。不得以商检部门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价值鉴定为由,简单的以发票或报关单作为验资依据。 2、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除外商独资企业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过程中,涉及外商以实物作价出资或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设备的,仍以商检部门出具的价值鉴定书作为验资依据,出具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