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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拆迁管理费等四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2 生效日期: 2002-02-22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价格(2002)167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省要逐项核定并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35%收取。

  二、降低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
  (一)昆明市的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1.4‰收取;昆明下辖的其它县(市、区)、玉溪市红塔区、曲靖市麒麟区、楚雄市、大理市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1.75‰收取;全省其它县(市、区)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2.10收取。质量监督单位依照规定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的,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原省物价局《关于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2]294号)附件“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表”中第10项关于“直接承担的工程质量监测收费”按照建安工作量,大城市按不超过2%。收费、中城市按不超过2.5‰收费、小城市按不超过3‰收费的规定内容,同时废止。

  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附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每份3元降低为每份2.1元。

  四、《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附件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收取的涉及建筑工程合同鉴证的收费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按合同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点四收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其他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经济合同鉴证费按合同价款或酬金的0.7‰收取。

  五、各执收部门和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工作。

  六、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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