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函[2002]19号
省计生委:
你委《对取消有关计划生育收费项目进行商榷的函》(云计生委政字[2001]195号)
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四 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省物价、财政以外的其它部门,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无权审批设立收费项目”,最近以来,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规定擅自越权制定收费项目,向企业和群众乱收费,扰乱了我省市场经济秩序,损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加重了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决制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三乱”的决定,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集中整治“三乱”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加大治理乱收费工作力度,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群众负担,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要求,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十五 条“违反本条例第 四 条规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的规定,我委下发了《云南省计委关于公布取消41项乱收费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1233号),对玉溪等地有关部门擅自设立并收取的“无证生育费”、“不足月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多孩生育费”等41项乱收费予以取消。依法履行了价格部门的职责,维护了法规的严肃性。
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只批准设立了两项行政性收费项目,即“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怀孕费”。玉溪等地有关部门自行设立并收取的“无证生育费”、“不足月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多孩生育费”,不但违反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而且也违反了《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取消这三项收费也是维护《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严肃性。体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统一原则。
三、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违反《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抢生”、“早育”、“非婚生育”的当事人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计划外怀孕经动员仍不终止妊娠的当事人依法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属于合法收费,应严格遵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