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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拆除现场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26 生效日期: 1993-04-26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我市市区房屋拆除现场的管理,保护拆除现场市政、公用、交通等设施,保证行人人身安全和交通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拆除范围内决定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由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人或产权人(以下简称拆除人)进行拆除,拆除人并应在拆除前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到当地区政府城建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和损坏。
  二、拆除人要在拆除现场设立拆除告示牌和围栏;要制定房屋拆除方案;要建立拆除工作责任制,设专人负责现场看护、管理,保障拆除工作有秩序地进行,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三、房屋拆除涉及交通调流、封路、断绝交通的,拆除人要事先通知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保证交通畅通;拆除人不得强行拆除,影响干道车辆的通行。
  四、拆除现场需要断水、断电、断热、断煤气的,拆除人必须报请城建、公用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施工。
  五、拆除人要保护好拆除现场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自来水、下水、煤气、供热管道和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等设施)和树木;要保持拆除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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